9CaKrnKoD76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辽宁一女子拉拽公交司机手臂,获刑2年!/e3pmh19vt/e3pmh1ar3今年2月20日中午,53岁的抚顺女子孙某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上前拉拽司机手臂,干扰车辆行驶。 公交司机齐某报警,孙某被民警带走调查,后依法取保候审。 9月25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某认为自己未造成危害后果,提出上诉。 今年2月20日11时许,抚顺女子孙某在抚顺市新抚区乘坐公交司机齐某驾驶的51路公交车。上车时,孙某问齐某公交车在零道街是否有站,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 公交车离开三道街车站时,孙某打算下车,上前拉拽齐某手臂,干扰了公交车正常行驶。齐某将车停下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孙某带回调查,孙某当天依法取保候审。 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抚区人民法院9月25日作出判决: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孙某的律师提出:孙某在公交司机报案后没有企图逃跑和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够配合民警接受处理,而且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构成自首,应认定并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孙某犯罪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有严重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应对其适用缓刑。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 12月1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你怎么看? 1577761560000责编:樊羽玮辽沈晚报1577761560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9/1231/20191231110638383.jpg
今年2月20日中午,53岁的抚顺女子孙某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上前拉拽司机手臂,干扰车辆行驶。 公交司机齐某报警,孙某被民警带走调查,后依法取保候审。 9月25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某认为自己未造成危害后果,提出上诉。 今年2月20日11时许,抚顺女子孙某在抚顺市新抚区乘坐公交司机齐某驾驶的51路公交车。上车时,孙某问齐某公交车在零道街是否有站,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 公交车离开三道街车站时,孙某打算下车,上前拉拽齐某手臂,干扰了公交车正常行驶。齐某将车停下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孙某带回调查,孙某当天依法取保候审。 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抚区人民法院9月25日作出判决: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孙某的律师提出:孙某在公交司机报案后没有企图逃跑和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够配合民警接受处理,而且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构成自首,应认定并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孙某犯罪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有严重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应对其适用缓刑。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 12月1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