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YjjC作者:周益帆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南京《供用水合同》或隐藏霸王条款 省消协提诉讼/e3pmh19vt/e3prv5gfn央广网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发挥消协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代言建言功能的重要途径。据可查的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我国法院已受理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此前3件分别是:上海市消保委因“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上海铁路局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而第四件就是,江苏省消协近日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南京市民的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一份《供用水合同》。但是对于这类合同,很少有消费者会仔细看更不会注意这些格式合同里,可能隐藏着违规的“霸王条款”。 近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条款中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已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江苏省消协秘书长陆惜春说,这个诉讼是全国第一例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公益诉讼。 在诉状中,江苏省消协表示,2015年,省消协开展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一并收集相关企业格式合同。调查中,消协发现,南京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签订的《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逾期缴纳违约金的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这个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南京大学法院院教授邱鹭风解释:违约金的百分之0.5的概念就是比如我欠1000块钱,欠缴30天,那么30天内,除了要把1000块补上,每天还要再缴5块钱的违约金。邱鹭风说,这个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我们发现在很多公用电、公用气、公用水等格式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这类问题,问题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在于他们经常在违约责任这块儿让消费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违约金是不能过高的,基本上,不能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有的时候银行贷款利率会变化,如果在格式合同中没有办法随时调整,也可以取一个固定值,但是这个固定值一般来讲合理的状态是百分之0.1到0.3。0.5显然超标。”发现南京供用水合同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后,江苏省消协于2016年6月22号对南京水务集团进行了约谈,并于7月18号向该公司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在回复函中,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令人满意答复。8月18号,江苏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双方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何无法达成一致,记者昨天多次联系南京水务集团,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据原告代理律师姚彬对媒体介绍,南京水务集团不愿调整违约金比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上门催收欠缴水费的工作成本太大,如果违约金不达到这个比例,催缴水费的工作就没办法开展。不过,即使这样,公共服务行业也不该利用自己经营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邱鹭风认为,“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些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垄断经营的方式,垄断经营虽然有必要性,有利于提供更有效更集约化更好的服务,有了垄断经营的权利,也不能滥用它来侵害消费者利益。更何况你们的合同是用格式合同,跟所用用户缔结的,用户无法选择服务商,也无法一对一的就格式进行合同谈判,只能是复议格式合同,这样你作为格式合同和条款的提供人,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拟定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时候,就要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公平公正,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强化你的利益,削减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在今年9月12号,由江苏省消协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目前,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此案。据可查的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我国法院已受理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此前3件分别为:上海市消保委因“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上海铁路局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沟通,最终都达成了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江苏省消协秘书长陆惜春透露,此次消协诉南京水务集团一案,最终可能达成和解,“双方在沟通,基本上有个结果了,我们也请法院来主持,看看最后以什么样的形式(结束)。一般来讲最后企业都会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整改到位。”1477532475000责编:千帆央广网1477532475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央广网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发挥消协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代言建言功能的重要途径。据可查的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我国法院已受理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此前3件分别是:上海市消保委因“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上海铁路局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而第四件就是,江苏省消协近日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南京市民的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一份《供用水合同》。但是对于这类合同,很少有消费者会仔细看更不会注意这些格式合同里,可能隐藏着违规的“霸王条款”。 近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条款中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已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江苏省消协秘书长陆惜春说,这个诉讼是全国第一例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公益诉讼。 在诉状中,江苏省消协表示,2015年,省消协开展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一并收集相关企业格式合同。调查中,消协发现,南京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签订的《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逾期缴纳违约金的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这个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南京大学法院院教授邱鹭风解释:违约金的百分之0.5的概念就是比如我欠1000块钱,欠缴30天,那么30天内,除了要把1000块补上,每天还要再缴5块钱的违约金。邱鹭风说,这个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我们发现在很多公用电、公用气、公用水等格式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这类问题,问题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在于他们经常在违约责任这块儿让消费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违约金是不能过高的,基本上,不能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有的时候银行贷款利率会变化,如果在格式合同中没有办法随时调整,也可以取一个固定值,但是这个固定值一般来讲合理的状态是百分之0.1到0.3。0.5显然超标。”发现南京供用水合同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后,江苏省消协于2016年6月22号对南京水务集团进行了约谈,并于7月18号向该公司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在回复函中,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令人满意答复。8月18号,江苏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双方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何无法达成一致,记者昨天多次联系南京水务集团,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据原告代理律师姚彬对媒体介绍,南京水务集团不愿调整违约金比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上门催收欠缴水费的工作成本太大,如果违约金不达到这个比例,催缴水费的工作就没办法开展。不过,即使这样,公共服务行业也不该利用自己经营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邱鹭风认为,“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些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垄断经营的方式,垄断经营虽然有必要性,有利于提供更有效更集约化更好的服务,有了垄断经营的权利,也不能滥用它来侵害消费者利益。更何况你们的合同是用格式合同,跟所用用户缔结的,用户无法选择服务商,也无法一对一的就格式进行合同谈判,只能是复议格式合同,这样你作为格式合同和条款的提供人,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拟定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时候,就要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公平公正,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强化你的利益,削减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在今年9月12号,由江苏省消协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目前,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此案。据可查的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我国法院已受理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此前3件分别为:上海市消保委因“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上海铁路局提起的诉讼。上述案件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沟通,最终都达成了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江苏省消协秘书长陆惜春透露,此次消协诉南京水务集团一案,最终可能达成和解,“双方在沟通,基本上有个结果了,我们也请法院来主持,看看最后以什么样的形式(结束)。一般来讲最后企业都会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