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iZupb9nyN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楼道、车库不是私人仓库!这起民生小案给出明确答案/e3pmh19vt/e3ps21dgq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本是全体业主共有、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可现实中,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物业清理后业主起诉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民生小案。在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2024年7月,物业在巡查中发现这里堆放了大量的个人物品。邱先生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当时,通过调取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视频,物业并没有查询到这些物品的具体堆放时间,也没有找到物主。为了尽快清理掉这些私人物品,物业在这些物品以及墙壁上均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邱先生:上面明确说的是2024年7月23日之前必须得处理,如果没人领取,那就是当无主处理,标识得很明确。我们一直也还在等,还在延期,延期了大半个月,始终还没有人领。直到2024年8月18日,见一直没有人认领这些物品,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联系了旧货回收店上门回收。物业清理杂物后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令物业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就在这些物品被旧货店铺拉走的第二天,一位姓刘的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了警。警方联系物业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并告知双方沟通处理。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说,当时这些物品还放在旧货回收店,可以返还给业主刘先生。在取得联系后,邱先生找搬运公司把这些物品从旧货回收店送到了刘先生指定的位置。不过,刘先生并没有查收。业主拒绝收货并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业主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归还全部物品,因此拒绝收货,最终,这些物品又被拉回了旧货回收店。不久后,刘先生以这家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共计12419元。庭审焦点:物业清理杂物行为是否合规?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就物业公司清理杂物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物品的价值展开辩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物业公司清理杂物的行为是否合理合规,第二个就是业主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刘先生一直没有看到物业张贴的杂物清理温馨提示,并且,原告认为物业将刘先生的物品擅自处置的行为并不恰当。对此,被告有着完全相反的意见。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邱先生:为什么这个公示张贴了那么久,好像没人看到一样。反而是拉走第二天,就发现东西不在了,还说是他的。当时确实是直接就跟我有电话交涉,需要我归还这些货品,所以我后面还是安排车辆、工人把东西拿回去给他,但他没收。我拉回去给他那天,总共花费了437.92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逾期未履行清理义务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基于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及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对逾期未清理杂物按无主财物予以清理。原告出示物品价值清单要求赔偿一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举证出示了一张物品价值清单,上面写明了原告刘先生放置在地下停车场的全部物品以及价值,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419元。但被告方认为这些物品本身就是二手的,在没有购买凭证的前提下,刘先生手写罗列的清单并不能认定具体放置了哪些物品以及物品的价值。并且,被告邱先生说,其中的冰箱、冰柜等通电设备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法院:物业已尽告知义务清理行为合规原告刘先生在地下停车场的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清理?被告物业公司及邱先生究竟该不该为处置物品而担责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也对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物品,在物业公司贴出温馨提示后,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也没有清理物品。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原告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正常的生活秩序,也为了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就安排了废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堆放的杂物,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物品价值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审理认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物品运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点,根据被告邱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运回的物品包含了冰箱、桌椅等,与堆放在地下停车场的现场照片显示的物品种类基本吻合。原告陈述很多物品缺失,应该现场进行清点核实以保留证据,证实缺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但原告并未及时清点,原告对此具有举证义务,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物品缺失的事实,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信,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原告拒不配合物业公司返还财产,又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他这个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财产价值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格表,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购买记录及票据,且物品已经使用,存在折旧损失,在充分审理全部证据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及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在此也提醒各位业主,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自觉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及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勿把公共空间当私人仓库私自占用不可取这起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公共空间管理以及杂物清理权责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小区生活中,公共空间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安全与权益,私自占用并不可取。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物业和业主要依法办事、理性处理,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家园。1773307401298责编:张燕萍央视新闻客户端1773307401298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0a17fc037fc2ceea86a8ea1bd1bfc29a.jpg{"email":"zhangyanping@huanqiu.com","name":"张燕萍"}
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本是全体业主共有、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可现实中,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物业清理后业主起诉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民生小案。在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2024年7月,物业在巡查中发现这里堆放了大量的个人物品。邱先生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当时,通过调取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视频,物业并没有查询到这些物品的具体堆放时间,也没有找到物主。为了尽快清理掉这些私人物品,物业在这些物品以及墙壁上均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邱先生:上面明确说的是2024年7月23日之前必须得处理,如果没人领取,那就是当无主处理,标识得很明确。我们一直也还在等,还在延期,延期了大半个月,始终还没有人领。直到2024年8月18日,见一直没有人认领这些物品,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联系了旧货回收店上门回收。物业清理杂物后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令物业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就在这些物品被旧货店铺拉走的第二天,一位姓刘的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了警。警方联系物业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并告知双方沟通处理。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说,当时这些物品还放在旧货回收店,可以返还给业主刘先生。在取得联系后,邱先生找搬运公司把这些物品从旧货回收店送到了刘先生指定的位置。不过,刘先生并没有查收。业主拒绝收货并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业主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归还全部物品,因此拒绝收货,最终,这些物品又被拉回了旧货回收店。不久后,刘先生以这家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共计12419元。庭审焦点:物业清理杂物行为是否合规?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就物业公司清理杂物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物品的价值展开辩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物业公司清理杂物的行为是否合理合规,第二个就是业主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刘先生一直没有看到物业张贴的杂物清理温馨提示,并且,原告认为物业将刘先生的物品擅自处置的行为并不恰当。对此,被告有着完全相反的意见。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邱先生:为什么这个公示张贴了那么久,好像没人看到一样。反而是拉走第二天,就发现东西不在了,还说是他的。当时确实是直接就跟我有电话交涉,需要我归还这些货品,所以我后面还是安排车辆、工人把东西拿回去给他,但他没收。我拉回去给他那天,总共花费了437.92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逾期未履行清理义务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基于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及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对逾期未清理杂物按无主财物予以清理。原告出示物品价值清单要求赔偿一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举证出示了一张物品价值清单,上面写明了原告刘先生放置在地下停车场的全部物品以及价值,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419元。但被告方认为这些物品本身就是二手的,在没有购买凭证的前提下,刘先生手写罗列的清单并不能认定具体放置了哪些物品以及物品的价值。并且,被告邱先生说,其中的冰箱、冰柜等通电设备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法院:物业已尽告知义务清理行为合规原告刘先生在地下停车场的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清理?被告物业公司及邱先生究竟该不该为处置物品而担责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也对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物品,在物业公司贴出温馨提示后,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也没有清理物品。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原告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正常的生活秩序,也为了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就安排了废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堆放的杂物,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物品价值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审理认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物品运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点,根据被告邱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运回的物品包含了冰箱、桌椅等,与堆放在地下停车场的现场照片显示的物品种类基本吻合。原告陈述很多物品缺失,应该现场进行清点核实以保留证据,证实缺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但原告并未及时清点,原告对此具有举证义务,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物品缺失的事实,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信,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原告拒不配合物业公司返还财产,又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他这个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财产价值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格表,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购买记录及票据,且物品已经使用,存在折旧损失,在充分审理全部证据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及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珊:在此也提醒各位业主,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自觉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及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勿把公共空间当私人仓库私自占用不可取这起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公共空间管理以及杂物清理权责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小区生活中,公共空间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安全与权益,私自占用并不可取。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物业和业主要依法办事、理性处理,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