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ZSV0nSKtE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父母离婚时约定每年5000元抚养费,女儿起诉要求上调金额,法院怎么判?/e3pmh19vt/e3prv5gfn当初约定的抚养费 如今难抵生活成本 上涨的物价、教育的账单 抚养费,可否随之调整? 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学习 女儿起诉父亲要求上调抚养费 刘某和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生育女儿小刘。2015年10月,刘某与王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二人离婚,婚生女小刘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刘某每年9月26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2016年9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再婚。李某前夫去世,带有一女儿(2013年9月出生),随同二人生活。2017年5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婚生一子。刘某现打零工,月收入4500余元不等。 女儿小刘就读于公立小学五年级,现将父亲刘某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日常学习生活为由,要求刘某支付的抚养费由每年的50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 法院:抚养费调整为每月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王某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小刘的抚养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即每月416.67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及原告目前就读小学的实际情况,该标准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就医、上学的实际需要。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的从业情况,确定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原告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 必要时子女可依法请求增加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事宜作出约定,该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作为被抚养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在“必要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刘某虽无固定收入,但可依其年总收入计算,每月为4500余元。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亲刘某需抚养三个子女以及母亲王某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确定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既坚持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宗旨,又兼顾了公平,综合考虑支付义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文章来源:公众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1772357933250责编:魏少璞CCTV今日说法177235793325011[]{"email":"weishaopu@huanqiu.com","name":"魏少璞"}
当初约定的抚养费 如今难抵生活成本 上涨的物价、教育的账单 抚养费,可否随之调整? 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学习 女儿起诉父亲要求上调抚养费 刘某和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生育女儿小刘。2015年10月,刘某与王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二人离婚,婚生女小刘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刘某每年9月26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2016年9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再婚。李某前夫去世,带有一女儿(2013年9月出生),随同二人生活。2017年5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婚生一子。刘某现打零工,月收入4500余元不等。 女儿小刘就读于公立小学五年级,现将父亲刘某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日常学习生活为由,要求刘某支付的抚养费由每年的50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 法院:抚养费调整为每月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王某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小刘的抚养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即每月416.67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及原告目前就读小学的实际情况,该标准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就医、上学的实际需要。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的从业情况,确定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原告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 必要时子女可依法请求增加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事宜作出约定,该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作为被抚养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在“必要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刘某虽无固定收入,但可依其年总收入计算,每月为4500余元。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亲刘某需抚养三个子女以及母亲王某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确定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既坚持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宗旨,又兼顾了公平,综合考虑支付义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文章来源:公众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