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thzTlQRhj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2026年江西新余首例!傅某某遛狗不牵绳被行政处罚/e3pmh19vt/e3prv5gfn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1月9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依法处置一起发生在公共区域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切实维护群众人身安全与公共秩序经查1月7日18时许傅某某与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时未按规定给其饲养的犬只系牵引绳导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一过往路人将该路人左侧小腿咬伤案件发生后中山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傅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傅某某立即整改规范犬只管理为妥善化解矛盾民警积极组织傅某某与受伤路人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经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圆满处置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警方提示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扰民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犬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渝水公安1768011214558责编:任鑫恚新余发布1768011214558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b2d7f02da43c25a21407529f443355ab.png{"email":"renxinhui@huanqiu.com","name":"任鑫恚"}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1月9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依法处置一起发生在公共区域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切实维护群众人身安全与公共秩序经查1月7日18时许傅某某与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时未按规定给其饲养的犬只系牵引绳导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一过往路人将该路人左侧小腿咬伤案件发生后中山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傅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傅某某立即整改规范犬只管理为妥善化解矛盾民警积极组织傅某某与受伤路人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经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圆满处置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警方提示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扰民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犬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渝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