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PN5VNOo2t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女子报班三天后就出国,培训机构:合同已签,不能退款!法院判了/e3pmh19vt/e3ps21dgq在报兴趣班、培训课的时候 你是不是也见过这样的条款 不退不换,不得转给他人。 很多人看协议的时候心里一紧 那我万一上不了课 是不是只能认栽? 湖里法院最近审理的 一起舞蹈培训费纠纷 就给大家一个参考 “不退不换不转” 不是单方约定就行的 关键要看合同约定合不合法、 退费有没有道理 工作变动想退款 机构回复:可停、可延、一律不退 2023年7月30日,想学跳舞的小晴(化名)在湖里一家舞蹈培训机构报了爵士舞兴趣入门班,缴费3992元,服务期一个月。双方签了《会员入会合同书》,合同最后一栏还手写了一句:“全款已收,不退不换,不转给别人。” 报名那天,她上完了体验课,觉得老师不错,就刷卡付款了。没想到三天后,自己工作突然有变动,单位要派她长期出国 ,小晴马上微信联系舞蹈培训机构,告知对方因为工作变动,接下来可能都没办法去跳舞。 舞蹈培训机构的回复是:可以停卡、顺延时间,但一律不退款。针对这样的回复,小晴让了一步,主动提出:“只退3000元我都能接受。”对方仍坚持按合同执行,只给停卡,不退钱。 2025年4月 小晴回国后 把舞蹈培训机构告上湖里法院 要求:解除培训合同 退还3992元学费及利息 舞蹈培训机构则辩称: 报名前已经明确告知“不退款” 合同写得很清楚 学员签字同意的 上不了课可以停卡 机构也愿意退一步同意转让 因此并没有违约 为什么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湖里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中援引了最高法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司法解释: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就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合同里写的“不退不换不转给别人”属于典型的“一刀切堵死退路”的格式条款。法院认定: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法院应支持。但如果消费者签约前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那么,小晴能不能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 法院核对聊天记录后确认小晴是在上过体验课之后报名缴费的,也就是说,她在签约前已经接受过同一家机构的相同舞蹈课程体验服务,对课程内容有了充分了解。因此,本案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合同中“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尽管小晴在签约前已上过体验课,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但本案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考虑到小晴签约三天后即因客观原因提出解约、未曾实际上课,而舞蹈培训机构并无过错,法院最终在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酌定舞蹈培训机构返还大部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舞蹈培训机构向小晴返还34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还提醒 虽然预付式消费解释 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也要遵守诚信、公平原则 记者:张珺 通讯员:湖法宣 1764852733686责编:张燕萍厦门日报176485273368611[]{"email":"zhangyanping@huanqiu.com","name":"张燕萍"}
在报兴趣班、培训课的时候 你是不是也见过这样的条款 不退不换,不得转给他人。 很多人看协议的时候心里一紧 那我万一上不了课 是不是只能认栽? 湖里法院最近审理的 一起舞蹈培训费纠纷 就给大家一个参考 “不退不换不转” 不是单方约定就行的 关键要看合同约定合不合法、 退费有没有道理 工作变动想退款 机构回复:可停、可延、一律不退 2023年7月30日,想学跳舞的小晴(化名)在湖里一家舞蹈培训机构报了爵士舞兴趣入门班,缴费3992元,服务期一个月。双方签了《会员入会合同书》,合同最后一栏还手写了一句:“全款已收,不退不换,不转给别人。” 报名那天,她上完了体验课,觉得老师不错,就刷卡付款了。没想到三天后,自己工作突然有变动,单位要派她长期出国 ,小晴马上微信联系舞蹈培训机构,告知对方因为工作变动,接下来可能都没办法去跳舞。 舞蹈培训机构的回复是:可以停卡、顺延时间,但一律不退款。针对这样的回复,小晴让了一步,主动提出:“只退3000元我都能接受。”对方仍坚持按合同执行,只给停卡,不退钱。 2025年4月 小晴回国后 把舞蹈培训机构告上湖里法院 要求:解除培训合同 退还3992元学费及利息 舞蹈培训机构则辩称: 报名前已经明确告知“不退款” 合同写得很清楚 学员签字同意的 上不了课可以停卡 机构也愿意退一步同意转让 因此并没有违约 为什么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湖里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中援引了最高法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司法解释: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就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合同里写的“不退不换不转给别人”属于典型的“一刀切堵死退路”的格式条款。法院认定: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法院应支持。但如果消费者签约前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那么,小晴能不能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 法院核对聊天记录后确认小晴是在上过体验课之后报名缴费的,也就是说,她在签约前已经接受过同一家机构的相同舞蹈课程体验服务,对课程内容有了充分了解。因此,本案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合同中“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尽管小晴在签约前已上过体验课,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但本案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考虑到小晴签约三天后即因客观原因提出解约、未曾实际上课,而舞蹈培训机构并无过错,法院最终在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酌定舞蹈培训机构返还大部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舞蹈培训机构向小晴返还34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还提醒 虽然预付式消费解释 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也要遵守诚信、公平原则 记者:张珺 通讯员: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