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L2W8S84EW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乘坐自动扶梯受伤,谁来承担责任?/e3pmh19vt/e3prv5gfn商场、超市里的自动扶梯作为高频使用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然而,乘坐自动扶梯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安全,意外摔倒、磕碰等事故时有发生。若消费者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这份责任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因乘坐自动扶梯摔倒受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某到超市购物,在乘坐该超市内自动扶梯时摔倒,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伤情为椎体骨折、骶尾部疼痛。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向超市主张赔偿,但一直未能解决。王某了解到超市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电梯无忧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将超市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超市方认为,对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及自动扶梯的使用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系原告王某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故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则认为,事故发生时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在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并非因为电梯故障而导致,原告乘坐电梯时手提重物未站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审理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原告王某手提物品在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事发时案涉自动扶梯处未能设置有效且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无证据表明该处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值守。此外,在王某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并无工作人员对其不规范行为予以提醒。自事故发生至电梯被按停长达30余秒的时间内,王某始终未获得任何及时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动扶梯是向购物者开放的公共场地,且是一种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被告超市存在违反警示义务、保护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的行为,其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与原告的所受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而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对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比例的确定要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确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超市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法官提醒出游、购物本是愉悦身心的乐事,而其前提在于安全。消费者固然需对使用自动扶梯、电梯等设备时的个人安全保持审慎,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经营者、管理者更应通过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排除风险。唯有双方协力,方能真正构建安全、安心的消费环境。1、超市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对自动扶梯等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在关键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警示标识,并保障语音提示系统有效运作;在客流高峰或复杂区域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与值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2、消费者需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握紧扶手、面向运行方向站稳、不逆行、不追逐打闹;避免携带大件物品或推购物车上行,不擅自操作或使用货运电梯;如遇扶梯停运、检修等状况,应遵从现场指引,切勿强行通行。安全无小事,无论是超市还是消费者,都需紧绷安全弦。超市尽好管理责任,消费者守好乘坐规范,才能共同防范扶梯安全风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1764401740250责编:赵钰阳浙江法治报176440174025011[]{"email":"zhaoyuyang@huanqiu.com","name":"赵钰阳"}
商场、超市里的自动扶梯作为高频使用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然而,乘坐自动扶梯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安全,意外摔倒、磕碰等事故时有发生。若消费者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这份责任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因乘坐自动扶梯摔倒受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某到超市购物,在乘坐该超市内自动扶梯时摔倒,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伤情为椎体骨折、骶尾部疼痛。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向超市主张赔偿,但一直未能解决。王某了解到超市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电梯无忧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将超市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超市方认为,对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及自动扶梯的使用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系原告王某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故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则认为,事故发生时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在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并非因为电梯故障而导致,原告乘坐电梯时手提重物未站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审理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原告王某手提物品在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事发时案涉自动扶梯处未能设置有效且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无证据表明该处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值守。此外,在王某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并无工作人员对其不规范行为予以提醒。自事故发生至电梯被按停长达30余秒的时间内,王某始终未获得任何及时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动扶梯是向购物者开放的公共场地,且是一种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被告超市存在违反警示义务、保护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的行为,其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与原告的所受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而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对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比例的确定要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确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超市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法官提醒出游、购物本是愉悦身心的乐事,而其前提在于安全。消费者固然需对使用自动扶梯、电梯等设备时的个人安全保持审慎,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经营者、管理者更应通过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排除风险。唯有双方协力,方能真正构建安全、安心的消费环境。1、超市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对自动扶梯等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在关键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警示标识,并保障语音提示系统有效运作;在客流高峰或复杂区域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与值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2、消费者需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握紧扶手、面向运行方向站稳、不逆行、不追逐打闹;避免携带大件物品或推购物车上行,不擅自操作或使用货运电梯;如遇扶梯停运、检修等状况,应遵从现场指引,切勿强行通行。安全无小事,无论是超市还是消费者,都需紧绷安全弦。超市尽好管理责任,消费者守好乘坐规范,才能共同防范扶梯安全风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