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GAaHbOOFS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女儿为留学想卖掉其名下的房子,起诉要求病重的父亲腾房,法院判了!/e3pmh19vt/e3prv5gfn父母已离婚多年很少与父亲见面一直是姑姑照顾病重的父亲……女儿因求学花销急需卖房变现2008年,晓雯(化名)的父母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2年后登记在年仅6岁的晓雯名下。2013年,晓雯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晓雯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内,12岁以后,就与父亲很少见面。一晃数年,晓雯已是一名留学生,本科毕业在即,还想继续深造,家里经济压力又比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卖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亲和姑姑住着,母亲几次与二人商量腾房未果。眼见商量不出个所以然,晓雯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外求学,生活花销不小,急需卖房变现,父亲明明可以另购或另租房屋居住,却不肯搬离,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案涉房屋。晓雯姑姑却说晓雯告错人,自己并没有侵占房子,现在真正居住在案涉房屋里的是晓雯父亲。晓雯父亲早年生病,动过大手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顾念姐弟亲情,不时会住在这里,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护理弟弟的时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顾家中老人。 晓雯父亲则说案涉房屋虽然当年登记在年幼的女儿名下,但也是自己出钱买的,本来是给晓雯爷爷奶奶住的。2010年自己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一直辗转多个城市住院治疗。2012年经评定,认定“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减退至0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因为自己长年卧病在床,晓雯姑姑便居住在这儿照顾自己。现在自己名下没房,也没有能力买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法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驳回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晓雯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晓雯名下,晓雯取得物权时尚未年满7岁,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晓雯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晓雯作为女儿,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晓雯父亲患有重疾需要医治和护理,在医治地没有房产,晓雯名下则有由其父亲出资购买的空置房产,晓雯父亲也主张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现晓雯仅以所谓出国留学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父亲腾退房屋,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晓雯自述其与父亲甚少见面,晓雯姑姑作为姐姐,对弟弟进行护理,系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良善行为,于法于理均无不当,也没有侵占房产的恶意。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晓雯的诉讼请求。法官: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系亲生父女,该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及随母生活而变化,双方始终存在血缘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晓雯固然是产权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条亦强调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尊重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涉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允许父亲和姑姑继续居住,有益于慰藉父亲情感,有利于父亲生活照顾,遵循了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章来源:公众号@香洲法院1763894723038责编:赵钰阳CCTV今日说法176389472303811[]{"email":"zhaoyuyang@huanqiu.com","name":"赵钰阳"}
父母已离婚多年很少与父亲见面一直是姑姑照顾病重的父亲……女儿因求学花销急需卖房变现2008年,晓雯(化名)的父母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2年后登记在年仅6岁的晓雯名下。2013年,晓雯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晓雯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内,12岁以后,就与父亲很少见面。一晃数年,晓雯已是一名留学生,本科毕业在即,还想继续深造,家里经济压力又比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卖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亲和姑姑住着,母亲几次与二人商量腾房未果。眼见商量不出个所以然,晓雯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外求学,生活花销不小,急需卖房变现,父亲明明可以另购或另租房屋居住,却不肯搬离,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案涉房屋。晓雯姑姑却说晓雯告错人,自己并没有侵占房子,现在真正居住在案涉房屋里的是晓雯父亲。晓雯父亲早年生病,动过大手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顾念姐弟亲情,不时会住在这里,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护理弟弟的时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顾家中老人。 晓雯父亲则说案涉房屋虽然当年登记在年幼的女儿名下,但也是自己出钱买的,本来是给晓雯爷爷奶奶住的。2010年自己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一直辗转多个城市住院治疗。2012年经评定,认定“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减退至0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因为自己长年卧病在床,晓雯姑姑便居住在这儿照顾自己。现在自己名下没房,也没有能力买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法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驳回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晓雯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晓雯名下,晓雯取得物权时尚未年满7岁,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晓雯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晓雯作为女儿,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晓雯父亲患有重疾需要医治和护理,在医治地没有房产,晓雯名下则有由其父亲出资购买的空置房产,晓雯父亲也主张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现晓雯仅以所谓出国留学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父亲腾退房屋,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晓雯自述其与父亲甚少见面,晓雯姑姑作为姐姐,对弟弟进行护理,系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良善行为,于法于理均无不当,也没有侵占房产的恶意。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晓雯的诉讼请求。法官: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系亲生父女,该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及随母生活而变化,双方始终存在血缘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晓雯固然是产权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条亦强调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尊重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涉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允许父亲和姑姑继续居住,有益于慰藉父亲情感,有利于父亲生活照顾,遵循了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章来源:公众号@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