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Ay5mhm8Sd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上海老教授夫妻自付600多万,借了儿孙的名字买房,房子却拿不回来了!更心寒的是……/e3pmh19vt/e3prv5gfn近日,上海七旬教授的一桩“借名买房” 纠纷引发关注。 退休教授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今年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多年来,王教授夫妇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同一小区。然而,儿子与儿媳频繁的争吵让老两口不堪其扰。2023年,王教授决定去郊区买套房子,安心养老。 然而,当时老两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备再买房的资格。于是 ,王教授向儿子提出,希望以他的名义购买奉贤的房产。儿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孙女的名字,这样老婆看着开心,王教授同意了。 2025年1月,老两口顺利乔迁新家,本以为就此开启安稳的养老生活,却未料一场更大的风波正在酝酿。 产权变更起争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发 在买下期房别墅后,王教授与老伴陆续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备了购房资格,此时奉贤的房屋也可以办产证了。王教授随即向儿子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奉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儿子与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然而,当他们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小孙女(未成年)的监护人代她签字的时候,儿媳妇不同意了。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无奈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一审判决认定 赠与 : “微信聊天” 成为关键证据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据此认定王教授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孙。 这一判决让王教授与老伴难以接受,更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王教授的个人财产,且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 老伴因此事与王教授爆发激烈争吵,甚至提出要离婚;而儿媳与儿子的离婚诉讼也在同步进行;更让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孙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证奶奶“索要房产”。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诉讼,亲情彻底破裂。 二审调解陷僵局: 老人愿让渡5%份额,儿媳拒绝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记在小孙女名下。 对于这个方案,王教授与老伴明确表示不同意。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对晚辈的疼爱,王教授与老伴最终做出让步,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还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然而,这一让步方案仍未获得儿媳的同意,二审调解陷入僵局。 新闻链接 赠与的房产已过户 还能撤销吗? 在上述案件里,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那么赠与子女的房屋已过户还能撤销吗?记者分享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区原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外孙刘洋的孩子上学方便,双方协商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刘洋名下,王阿婆则住在女儿家。 后来,王阿婆觉得外孙刘洋不孝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外孙刘洋却表示,房屋是外婆赠与他的,并且已办理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他装修后也已实际居住。而且,他从没有说过不让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看来,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外孙名下,双方已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套房子实际上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外孙名下,因此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民法典》第663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后,只有外孙出现以上事由,外婆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王阿婆虽然主张外孙对其不赡养、不孝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外孙也表示愿意将外婆接到该房屋一同居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坚持要把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综合自案件聚焦、新闻晨报 1763353182749责编:樊羽玮上海新闻广播176335318274911[]{"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近日,上海七旬教授的一桩“借名买房” 纠纷引发关注。 退休教授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今年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多年来,王教授夫妇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同一小区。然而,儿子与儿媳频繁的争吵让老两口不堪其扰。2023年,王教授决定去郊区买套房子,安心养老。 然而,当时老两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备再买房的资格。于是 ,王教授向儿子提出,希望以他的名义购买奉贤的房产。儿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孙女的名字,这样老婆看着开心,王教授同意了。 2025年1月,老两口顺利乔迁新家,本以为就此开启安稳的养老生活,却未料一场更大的风波正在酝酿。 产权变更起争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发 在买下期房别墅后,王教授与老伴陆续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备了购房资格,此时奉贤的房屋也可以办产证了。王教授随即向儿子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奉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儿子与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然而,当他们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小孙女(未成年)的监护人代她签字的时候,儿媳妇不同意了。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无奈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一审判决认定 赠与 : “微信聊天” 成为关键证据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据此认定王教授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孙。 这一判决让王教授与老伴难以接受,更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王教授的个人财产,且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 老伴因此事与王教授爆发激烈争吵,甚至提出要离婚;而儿媳与儿子的离婚诉讼也在同步进行;更让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孙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证奶奶“索要房产”。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诉讼,亲情彻底破裂。 二审调解陷僵局: 老人愿让渡5%份额,儿媳拒绝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记在小孙女名下。 对于这个方案,王教授与老伴明确表示不同意。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对晚辈的疼爱,王教授与老伴最终做出让步,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还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然而,这一让步方案仍未获得儿媳的同意,二审调解陷入僵局。 新闻链接 赠与的房产已过户 还能撤销吗? 在上述案件里,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那么赠与子女的房屋已过户还能撤销吗?记者分享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区原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外孙刘洋的孩子上学方便,双方协商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刘洋名下,王阿婆则住在女儿家。 后来,王阿婆觉得外孙刘洋不孝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外孙刘洋却表示,房屋是外婆赠与他的,并且已办理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他装修后也已实际居住。而且,他从没有说过不让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看来,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外孙名下,双方已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套房子实际上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外孙名下,因此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民法典》第663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后,只有外孙出现以上事由,外婆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王阿婆虽然主张外孙对其不赡养、不孝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外孙也表示愿意将外婆接到该房屋一同居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坚持要把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综合自案件聚焦、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