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igYDQktSG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1068码号成“诈骗工具”,有人抢票损失超10万,法院:六企业未尽责任罚金50万/e3pmh19vt/e3prv5gfn“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不少市民曾收到这样一条来自1068开头码号的短信。 殊不知,本是权威码号的1068却变“诈骗工具”,不少歌迷为抢票栽进短信陷阱。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 与刑事诉讼不同,这起案件的被告方并不是诈骗分子本身,而是几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案件背后,究竟是怎样的缘由?这起案件又具有何种示范和警示意义?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1068权威码号变“诈骗工具”歌迷为抢票栽进短信陷阱 “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滨江区等地多位市民收到这样一条来自1068开头码号的短信。 这些短信并非来自官方,而是诈骗分子伪装成购票“黄牛”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的,不少急于抢购热门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的市民未加核实,便按照提示向犯罪分子指定账户转账,最终发现钱款石沉大海,门票更是没影儿。 相关庭审证据截图 记者 邹宸 摄 经查,这些涉诈短信的源头是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通过安徽某信息公司的短信平台发送诈骗信息,累计发送量达6525条,受害人受骗金额从几百元到十余万元不等。 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并不享有使用该码号资源的权利,而是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当安徽某信息公司接到用户投诉举报,要求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与票务平台的合作合同时,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竟一方面伪造合同,另一方面在名称中添加空格等“小聪明”规避平台拦截,继续大肆为犯罪分子发送涉诈短信。 背后支撑这起诈骗的“关键道具”——1068码号,本是国家严格管控的通讯资源。根据规定,1068码号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一家企业不得申请多个码号,且申请后仅限自身使用,严禁擅自出让、出租。但本案中,涉案的两个1068码号经层层转手,最终沦为诈骗分子的“伪装外衣”。 码号层层转包“绕开”监管六主体当庭被判需处50万罚金 庭审披露的证据显示,涉案1068码号最初由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分别向工信部申请获得。 拿到码号后,两家公司并未自行运营,而是将码号交由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运营;武汉公司接入运营商短信通道后,又将码号接入其关联公司的短信发送平台,并通过协议允许北京某科技公司使用该平台;北京公司随后再次“转租”,将短信发送权限交给安徽某信息公司;最终,安徽公司与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增值电信业务短信服务合同》,让后者获得了发送短信的权限。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每一层协议中都明确约定“禁止转租转售码号或短信发送权限”,但所有参与方均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应严格管控的通讯资源,最终流入诈骗分子手中。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现场,承办法官指出。 最终,庭审现场当庭宣判,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安徽某信息公司及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股东刘某六名被告,需连带赔偿社会公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主体“扩围”破题反电诈需“群防群治”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突破了以往反电诈案件‘只追诈骗分子’的局限,将电信业务链条上的运营、转租主体全部纳入责任范围。”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现场表示。 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明确了“反电诈需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要求,而码号作为国家重要通讯资源,是防范诈骗信息传播的“第一道防线”,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落实防控义务,这是法定责任,而非“可选动作”。 陈增宝进一步解释,以往涉电诈案件多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是首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电信业务链条上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案几家相关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它们的层层转包行为,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工具’和‘通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样严重。”他举例说,即便市民没有被骗,收到伪装成权威平台的1068短信,也会降低对正规通讯码号的信任,长期来看会破坏通讯领域的公信力。 在陈增宝看来,此案更是司法打击电诈的一次“创新探索”。 “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主体的惩处,更是对通信行业违规乱象的严厉警示。以往反电诈主要靠刑事处罚、行政监管,这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让违法企业承担经济赔偿,又要求其公开道歉,丰富了反电诈的手段。”他强调,这样的判决能倒逼电信企业强化合规意识——今后再想通过“层层转包”规避监管,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能提升全社会对反电诈“群防群治”的认知。 “企业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市民也要提高警惕,这样才能织密反电诈的‘防护网’。”陈增宝说。 潮新闻记者 邹宸 通讯员 赵媛媛 1760408571692责编:樊羽玮钱江晚报1760408571692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29f4e469c20c19f1bbf27fd23c2f8d25.png{"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不少市民曾收到这样一条来自1068开头码号的短信。 殊不知,本是权威码号的1068却变“诈骗工具”,不少歌迷为抢票栽进短信陷阱。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 与刑事诉讼不同,这起案件的被告方并不是诈骗分子本身,而是几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案件背后,究竟是怎样的缘由?这起案件又具有何种示范和警示意义?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1068权威码号变“诈骗工具”歌迷为抢票栽进短信陷阱 “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滨江区等地多位市民收到这样一条来自1068开头码号的短信。 这些短信并非来自官方,而是诈骗分子伪装成购票“黄牛”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的,不少急于抢购热门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的市民未加核实,便按照提示向犯罪分子指定账户转账,最终发现钱款石沉大海,门票更是没影儿。 相关庭审证据截图 记者 邹宸 摄 经查,这些涉诈短信的源头是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通过安徽某信息公司的短信平台发送诈骗信息,累计发送量达6525条,受害人受骗金额从几百元到十余万元不等。 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并不享有使用该码号资源的权利,而是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当安徽某信息公司接到用户投诉举报,要求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与票务平台的合作合同时,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竟一方面伪造合同,另一方面在名称中添加空格等“小聪明”规避平台拦截,继续大肆为犯罪分子发送涉诈短信。 背后支撑这起诈骗的“关键道具”——1068码号,本是国家严格管控的通讯资源。根据规定,1068码号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一家企业不得申请多个码号,且申请后仅限自身使用,严禁擅自出让、出租。但本案中,涉案的两个1068码号经层层转手,最终沦为诈骗分子的“伪装外衣”。 码号层层转包“绕开”监管六主体当庭被判需处50万罚金 庭审披露的证据显示,涉案1068码号最初由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分别向工信部申请获得。 拿到码号后,两家公司并未自行运营,而是将码号交由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运营;武汉公司接入运营商短信通道后,又将码号接入其关联公司的短信发送平台,并通过协议允许北京某科技公司使用该平台;北京公司随后再次“转租”,将短信发送权限交给安徽某信息公司;最终,安徽公司与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增值电信业务短信服务合同》,让后者获得了发送短信的权限。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每一层协议中都明确约定“禁止转租转售码号或短信发送权限”,但所有参与方均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应严格管控的通讯资源,最终流入诈骗分子手中。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现场,承办法官指出。 最终,庭审现场当庭宣判,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安徽某信息公司及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股东刘某六名被告,需连带赔偿社会公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主体“扩围”破题反电诈需“群防群治”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突破了以往反电诈案件‘只追诈骗分子’的局限,将电信业务链条上的运营、转租主体全部纳入责任范围。”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现场表示。 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明确了“反电诈需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要求,而码号作为国家重要通讯资源,是防范诈骗信息传播的“第一道防线”,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落实防控义务,这是法定责任,而非“可选动作”。 陈增宝进一步解释,以往涉电诈案件多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是首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电信业务链条上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案几家相关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它们的层层转包行为,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工具’和‘通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样严重。”他举例说,即便市民没有被骗,收到伪装成权威平台的1068短信,也会降低对正规通讯码号的信任,长期来看会破坏通讯领域的公信力。 在陈增宝看来,此案更是司法打击电诈的一次“创新探索”。 “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主体的惩处,更是对通信行业违规乱象的严厉警示。以往反电诈主要靠刑事处罚、行政监管,这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让违法企业承担经济赔偿,又要求其公开道歉,丰富了反电诈的手段。”他强调,这样的判决能倒逼电信企业强化合规意识——今后再想通过“层层转包”规避监管,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能提升全社会对反电诈“群防群治”的认知。 “企业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市民也要提高警惕,这样才能织密反电诈的‘防护网’。”陈增宝说。 潮新闻记者 邹宸 通讯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