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hse0eoQLE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包结婚”承诺没兑现,婚介公司被判退费!“包牵手”“保结婚”等承诺能信吗?/e3pmh19vt/e3prv5gfn“包结婚” “择偶要求精准定位”…… 某婚介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时作出上述承诺。 可在相亲约见时,却安排不符合消费者择偶标准的对象,且红娘以“先当练练手”“让你多见,体验相亲感受”为由,诱导消费者签字并见面。 消费者认为该婚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8888万元的婚介合同 2018年10月10日,严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VI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为严某提供6个月的婚介服务,包括一对一沟通、制定征婚方案,对择偶要求进行精准定位并安排不少于8人次约见,并提供形象设计,约会指导、分析等服务。合同还约定了严某在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的择偶要求,严某为此支付服务费8.8888万元。 某婚介公司共安排了5次约见,但其中4名约见对象并不完全符合严某设定的择偶标准,存在红娘诱导下先签字确认后才安排见面的情况。此外,签约前销售人员承诺“包结婚”,但严某准备解除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并未对此予以写明。 严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 红娘的承诺,作不作数? 法庭上,严某表示,婚介公司书面约定与口头承诺不符,应属欺诈行为。该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同意并完成约见视为认可择偶条件变更,因严某对约见对象均已签字确认,故公司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严某主张婚介公司曾作出“包结婚”的口头承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故对其要求公司因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然而,婚介公司虽不构成欺诈,但就其已安排的五次约见而言,有四名约见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学历、年龄等重要择偶标准。虽然婚介公司以严某签署了约见单为抗辩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书面认可并见面即视为完成服务。但是,结合严某提交的“红娘”聊天记录显示,红娘多次以“先当练练手”“让你多见,体验相亲感受”等表述诱导严某签字并见面,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严某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 红娘的沟通内容应当作为婚恋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该婚介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书 最终,法院依据履约情况酌情确定某婚介公司退还严某服务费8万元。 以案说法 消费者追求美好姻缘的心愿不应被利用。该案中,婚介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合同条款的巨大差异是矛盾纠纷的起源。对此,婚介机构应诚信经营,摒弃“承诺靠口头,免责靠合同”的经营模式。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严禁作出“包牵手”“保结婚”等无法兑现的虚假承诺。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缔约前,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婚介机构,避免因婚恋焦虑而冲动消费,如遇“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应及时留存证据,并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 缔约时,认真核对签约主体与宣传主体是否一致,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服务内容、平台曝光方式、退款条件和免责约定等。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应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并予以书面明确。 切记重要承诺应写入合同,切勿轻信口头保证。在履约中,应保存履约情况、与服务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工人日报记者:周倩 1760324766798责编:王亚天工人日报176032476679811[]{"email":"wangyatian@huanqiu.com","name":"王亚天"}
“包结婚” “择偶要求精准定位”…… 某婚介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时作出上述承诺。 可在相亲约见时,却安排不符合消费者择偶标准的对象,且红娘以“先当练练手”“让你多见,体验相亲感受”为由,诱导消费者签字并见面。 消费者认为该婚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8888万元的婚介合同 2018年10月10日,严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VI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为严某提供6个月的婚介服务,包括一对一沟通、制定征婚方案,对择偶要求进行精准定位并安排不少于8人次约见,并提供形象设计,约会指导、分析等服务。合同还约定了严某在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的择偶要求,严某为此支付服务费8.8888万元。 某婚介公司共安排了5次约见,但其中4名约见对象并不完全符合严某设定的择偶标准,存在红娘诱导下先签字确认后才安排见面的情况。此外,签约前销售人员承诺“包结婚”,但严某准备解除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并未对此予以写明。 严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 红娘的承诺,作不作数? 法庭上,严某表示,婚介公司书面约定与口头承诺不符,应属欺诈行为。该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同意并完成约见视为认可择偶条件变更,因严某对约见对象均已签字确认,故公司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严某主张婚介公司曾作出“包结婚”的口头承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故对其要求公司因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然而,婚介公司虽不构成欺诈,但就其已安排的五次约见而言,有四名约见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学历、年龄等重要择偶标准。虽然婚介公司以严某签署了约见单为抗辩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书面认可并见面即视为完成服务。但是,结合严某提交的“红娘”聊天记录显示,红娘多次以“先当练练手”“让你多见,体验相亲感受”等表述诱导严某签字并见面,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严某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 红娘的沟通内容应当作为婚恋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该婚介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书 最终,法院依据履约情况酌情确定某婚介公司退还严某服务费8万元。 以案说法 消费者追求美好姻缘的心愿不应被利用。该案中,婚介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合同条款的巨大差异是矛盾纠纷的起源。对此,婚介机构应诚信经营,摒弃“承诺靠口头,免责靠合同”的经营模式。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严禁作出“包牵手”“保结婚”等无法兑现的虚假承诺。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缔约前,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婚介机构,避免因婚恋焦虑而冲动消费,如遇“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应及时留存证据,并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 缔约时,认真核对签约主体与宣传主体是否一致,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服务内容、平台曝光方式、退款条件和免责约定等。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应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并予以书面明确。 切记重要承诺应写入合同,切勿轻信口头保证。在履约中,应保存履约情况、与服务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工人日报记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