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HPO6kJOtj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庭审现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法院:罚款2000元!/e3pmh19vt/e3prv5gfn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保障裁判公正的核心基石。然而,有的诉讼参与人却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删除、隐匿证据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庭审现场实施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更会面临法律惩戒。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庭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李某罚款2000元。 图为金水区法院罚款决定书。 据介绍,2024年5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李某经营的某电子商行,从事助教工作,直到8月5日离职,张某仅收到李某支付的5月和6月的工资,7月和8月的工资迟迟未到账。无奈之下,张某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请某电子商行支付拖欠的7月、8月工资,又因某电子商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其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始文件。这些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然而,在承办法官刘宇飞组织双方质证时,李某当庭删除了其向张某发送的手写课时费用标准的图片,企图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随后,张某发现关键证据的聊天记录图片被删除。在法官的询问下,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这一行为,并声称是张某诬陷。休庭后,法官调取了法庭庭审录像。庭审录像清晰地拍摄了李某删除聊天记录图片的过程。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删除聊天记录图片的行为。 李某当庭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企图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其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庭秩序,也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缴纳了罚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廖媛莉1757568708604责编:魏少璞法治日报175756870860411[]{"email":"weishaopu@huanqiu.com","name":"魏少璞"}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保障裁判公正的核心基石。然而,有的诉讼参与人却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删除、隐匿证据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庭审现场实施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更会面临法律惩戒。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庭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李某罚款2000元。 图为金水区法院罚款决定书。 据介绍,2024年5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李某经营的某电子商行,从事助教工作,直到8月5日离职,张某仅收到李某支付的5月和6月的工资,7月和8月的工资迟迟未到账。无奈之下,张某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请某电子商行支付拖欠的7月、8月工资,又因某电子商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其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始文件。这些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然而,在承办法官刘宇飞组织双方质证时,李某当庭删除了其向张某发送的手写课时费用标准的图片,企图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随后,张某发现关键证据的聊天记录图片被删除。在法官的询问下,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这一行为,并声称是张某诬陷。休庭后,法官调取了法庭庭审录像。庭审录像清晰地拍摄了李某删除聊天记录图片的过程。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删除聊天记录图片的行为。 李某当庭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企图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其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庭秩序,也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缴纳了罚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廖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