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D5RCiNW92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多名车主遇“山寨保险”!有人自费1.2万元修车,有人闹上法庭……/e3pmh19vt/e3prv5gfn最近 多名车主 遇到了“山寨保险 ” 购买第三人责任险 车辆出险后 却被各种理由一再拖延理赔 最后涉事公司干脆选择失联 9月5日 记者调查发现 涉事公司 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 而且因为一直没有正常经营 一年前已被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却失联车主自费1.2万元修车 2024年6月,广东的柏先生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海南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向其推销“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险。对方还主动加了柏先生微信。2024年7月4日,经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柏先生花了4182.05元向“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所谓车险 。 柏先生的付款凭证截屏。受访者供图 今年1月22日11时左右,柏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南往北2345公里处时,发生车辆撞向道路护栏的单方事故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永州支队宁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柏先生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柏先生联系了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定损理赔员,对方要求柏先生提供相关材料后通知其去修车,并称他们定损给的价格与4S店的报价有差价,只能给到修理厂的品牌件价格。2月11日,对方称经审核同意赔偿3500元,之后又说可以赔偿3900元。 “即使不到4S店,外面的修理厂3900元都修不了。”柏先生称,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他认可了对方的定损价格 。 2月21日上午,柏先生与对方理赔员联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对方称需要7至15个工作日才能打款。然而,一直到4月15日,赔偿款仍未到位。期间,柏先生多次与对方联系,得到的答复一直都是“我再催催账务” 。之后一直到7月23日,对方一直拒接电话、信息不回。7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对方又回了四个字:我再催催。再之后,对方失联 。 无奈之下,柏先生只好自费12000元把车修好 。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不是保险合同,而是《机动车安全服务单》。受访者供图 记者通过柏先生提供的“国寿联动汽车服务单”看到,该服务单上的收费项目为服务费,而非保险费 。在附件“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交通安全互助服务条款”的总则第一句话,明确该公司非保险公司,且声明服务合同具有显著行业互助性质的是“射幸”合同,不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过,具体条款中涉及的基本上都是保险服务条款。 遇事故才知保险销售方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无独有偶,今年2月15日16时35分,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G30连霍高速302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主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张某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方将车辆送至4S店定损维修,但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认可定损金额。张某莲遂将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开庭时,朱某、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莲提交的4S店出具的维修清单列明了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总计26,773.35元,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维修清单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对张某莲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6,773.35元予以确认,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24,773.35元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保险业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朱某与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服务单”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其与朱某签订的合同不能等同于正规的商业保险合同 ,属于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朱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作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莲车辆修理费24,773.35元;支付张某莲保全申请费855.39元。 记者走访该公司注册地大门紧闭无人办公 记者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查询发现,不止柏先生一个人受骗。 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早在2024年5月1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今年8月6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该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公司,也就是所谓的“老赖”。 公开信息显示,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2024年5月31日,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列入经营异常期间,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由原来的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雅苑C705-D075变更为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12C房。但是直到2024年7月,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服务单上,标称公司地址仍然是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雅苑。 9月5日上午,记者根据企业注册地址来到海口海涯国际大厦实地走访时看到,该地址并无人员上班 ,房间内堆放着不少二手空调,大门紧锁。记者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显示无人接听。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大门紧锁,无人办公。记者 姜飞 摄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年前监管人员通过双随机抽检发现涉事公司无人上班,已经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对方已经无法联系,消费者发现被骗可以选择报警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权 。 律师提醒购买车险时要选择正规保险机构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萌指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合法许可,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柏先生向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份服务协议 ,也就是大家俗称的“众筹保险”或“统筹保险”。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合法许可,因此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其开展的统筹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此类统筹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付时需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如相关企业开展统筹保险业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报警途径维护权益。 此类“统筹保险”因手续简单、价格低,吸引了大量车主、营运车主购买,其虽有保障的性质却不等同于保险 。 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因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车险时要选择正规保险机构投保 ,切莫因贪便宜造成后续理赔不成、维权困难的局面。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姜飞 实习生:杨凌霜 罗丁培 1757118757002责编:樊羽玮南国都市报175711963649611[]{"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最近 多名车主 遇到了“山寨保险 ” 购买第三人责任险 车辆出险后 却被各种理由一再拖延理赔 最后涉事公司干脆选择失联 9月5日 记者调查发现 涉事公司 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 而且因为一直没有正常经营 一年前已被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却失联车主自费1.2万元修车 2024年6月,广东的柏先生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海南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向其推销“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险。对方还主动加了柏先生微信。2024年7月4日,经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柏先生花了4182.05元向“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所谓车险 。 柏先生的付款凭证截屏。受访者供图 今年1月22日11时左右,柏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南往北2345公里处时,发生车辆撞向道路护栏的单方事故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永州支队宁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柏先生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柏先生联系了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定损理赔员,对方要求柏先生提供相关材料后通知其去修车,并称他们定损给的价格与4S店的报价有差价,只能给到修理厂的品牌件价格。2月11日,对方称经审核同意赔偿3500元,之后又说可以赔偿3900元。 “即使不到4S店,外面的修理厂3900元都修不了。”柏先生称,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他认可了对方的定损价格 。 2月21日上午,柏先生与对方理赔员联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对方称需要7至15个工作日才能打款。然而,一直到4月15日,赔偿款仍未到位。期间,柏先生多次与对方联系,得到的答复一直都是“我再催催账务” 。之后一直到7月23日,对方一直拒接电话、信息不回。7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对方又回了四个字:我再催催。再之后,对方失联 。 无奈之下,柏先生只好自费12000元把车修好 。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不是保险合同,而是《机动车安全服务单》。受访者供图 记者通过柏先生提供的“国寿联动汽车服务单”看到,该服务单上的收费项目为服务费,而非保险费 。在附件“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交通安全互助服务条款”的总则第一句话,明确该公司非保险公司,且声明服务合同具有显著行业互助性质的是“射幸”合同,不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过,具体条款中涉及的基本上都是保险服务条款。 遇事故才知保险销售方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无独有偶,今年2月15日16时35分,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G30连霍高速302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主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张某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方将车辆送至4S店定损维修,但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认可定损金额。张某莲遂将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开庭时,朱某、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莲提交的4S店出具的维修清单列明了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总计26,773.35元,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朱某和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维修清单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对张某莲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6,773.35元予以确认,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24,773.35元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保险业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朱某与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服务单”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其与朱某签订的合同不能等同于正规的商业保险合同 ,属于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朱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作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莲车辆修理费24,773.35元;支付张某莲保全申请费855.39元。 记者走访该公司注册地大门紧闭无人办公 记者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查询发现,不止柏先生一个人受骗。 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早在2024年5月1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今年8月6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该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公司,也就是所谓的“老赖”。 公开信息显示,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2024年5月31日,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列入经营异常期间,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由原来的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雅苑C705-D075变更为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12C房。但是直到2024年7月,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服务单上,标称公司地址仍然是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雅苑。 9月5日上午,记者根据企业注册地址来到海口海涯国际大厦实地走访时看到,该地址并无人员上班 ,房间内堆放着不少二手空调,大门紧锁。记者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显示无人接听。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大门紧锁,无人办公。记者 姜飞 摄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年前监管人员通过双随机抽检发现涉事公司无人上班,已经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对方已经无法联系,消费者发现被骗可以选择报警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权 。 律师提醒购买车险时要选择正规保险机构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萌指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合法许可,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柏先生向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份服务协议 ,也就是大家俗称的“众筹保险”或“统筹保险”。 海南国寿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合法许可,因此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其开展的统筹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此类统筹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付时需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如相关企业开展统筹保险业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报警途径维护权益。 此类“统筹保险”因手续简单、价格低,吸引了大量车主、营运车主购买,其虽有保障的性质却不等同于保险 。 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因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车险时要选择正规保险机构投保 ,切莫因贪便宜造成后续理赔不成、维权困难的局面。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姜飞 实习生:杨凌霜 罗丁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