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6RcUzpCNT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母亲去世,婚生子起诉继子要求继承全部财产,法院:未尽赡养义务的继子无继承权/e3pmh19vt/e3prv5gfn近日,江苏无锡,张女士与许先生离婚后,其子小许随父生活。张女士再婚陆某,陆某携子小陆共同生活。七年后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小陆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进行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来源: 长沙政法频道、梁溪法院 1756427217400责编:樊羽玮钱江晚报175642721740011[]{"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近日,江苏无锡,张女士与许先生离婚后,其子小许随父生活。张女士再婚陆某,陆某携子小陆共同生活。七年后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小陆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进行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来源: 长沙政法频道、梁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