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0jAEjhDfZ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海南一女子与人争辩骂人一句“神经病”被起诉,被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并道歉/e3pmh19vt/e3ps21dgq在日常交往中,一句不当的言语、一次出尔反尔的举动,都可能让普通闲聊演变成法律纠纷。8月21日,记者获悉,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据介绍,老缪系联通万宁分公司老用户,经常会到营业厅找当班营业员闲聊其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事情。老缪在与营业厅工作人员小花闲聊过程中了解到,有人欠其欠款一直未还,自此老缪多次在小花上班期间主动询问欠款事宜,并于2024年4月17日加了小花微信,向其发送了多个文档想要帮小花打官司讨回欠款,小花最后仅于微信中向老缪回复了“好”。2024年4月21日,老缪到营业厅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务费,小花表示不理解老缪的行为与动机,但为了不影响营业厅的正常工作秩序,自愿向老缪支付200元,作为老缪在微信上发送文档的服务费。老缪同意收取费用且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小花帮助款200元整,我发誓不会找小花。”双方同时签字确认“关于打官司事宜,到此结束,小花、老缪互不相欠。” 然而,次日老缪又到营业厅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务费,小花表示拒绝,双方在争辩过程中有言语冲突,小花说老缪是“神经病”,老缪认为小花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现场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小花表示讲话过激,向老缪道歉。后老缪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投诉小花,但其诉求均未得到解决,故老缪诉至本院,要求小花和其所在的公司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缪主张帮助被告小花进行诉讼,但小花并未向其支付承诺的服务费1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明原告老缪与被告小花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支付1000元服务费缺乏依据。小花自愿向原告支付200元,且双方已就支付服务费的事宜达成共识,原告确认收到帮助款200元,并表示关于诉讼的事宜就此了结。而原告老缪反映小花辱骂客户一事,属于他们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与联通万宁分公司的业务服务并无关联。因“神经病”确属于侮辱性的言辞,且小花于庭审中自认其说原告为“神经病”系自身发表言论错误,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接受他人主动提供的法律咨询时,应事先明确是否为有偿服务,避免“好心变债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应把握分寸,尤其对于商家和服务提供者而言,在与客户交流互动中,应注意言行举止,谨防“恶语惹纠纷”,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还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纠纷解决应保持理性,警惕“维权变侵权”,切勿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出尔反尔,更不能以不当方式反复滋扰他人或单位正常秩序,否则可能涉嫌违法,得不偿失。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1755832002187责编:王怡海南广播电视总台175583200218711[]{"email":"wangyi@huanqiu.com","name":"王怡"}
在日常交往中,一句不当的言语、一次出尔反尔的举动,都可能让普通闲聊演变成法律纠纷。8月21日,记者获悉,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据介绍,老缪系联通万宁分公司老用户,经常会到营业厅找当班营业员闲聊其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事情。老缪在与营业厅工作人员小花闲聊过程中了解到,有人欠其欠款一直未还,自此老缪多次在小花上班期间主动询问欠款事宜,并于2024年4月17日加了小花微信,向其发送了多个文档想要帮小花打官司讨回欠款,小花最后仅于微信中向老缪回复了“好”。2024年4月21日,老缪到营业厅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务费,小花表示不理解老缪的行为与动机,但为了不影响营业厅的正常工作秩序,自愿向老缪支付200元,作为老缪在微信上发送文档的服务费。老缪同意收取费用且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小花帮助款200元整,我发誓不会找小花。”双方同时签字确认“关于打官司事宜,到此结束,小花、老缪互不相欠。” 然而,次日老缪又到营业厅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务费,小花表示拒绝,双方在争辩过程中有言语冲突,小花说老缪是“神经病”,老缪认为小花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现场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小花表示讲话过激,向老缪道歉。后老缪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投诉小花,但其诉求均未得到解决,故老缪诉至本院,要求小花和其所在的公司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缪主张帮助被告小花进行诉讼,但小花并未向其支付承诺的服务费1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明原告老缪与被告小花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支付1000元服务费缺乏依据。小花自愿向原告支付200元,且双方已就支付服务费的事宜达成共识,原告确认收到帮助款200元,并表示关于诉讼的事宜就此了结。而原告老缪反映小花辱骂客户一事,属于他们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与联通万宁分公司的业务服务并无关联。因“神经病”确属于侮辱性的言辞,且小花于庭审中自认其说原告为“神经病”系自身发表言论错误,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接受他人主动提供的法律咨询时,应事先明确是否为有偿服务,避免“好心变债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应把握分寸,尤其对于商家和服务提供者而言,在与客户交流互动中,应注意言行举止,谨防“恶语惹纠纷”,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还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纠纷解决应保持理性,警惕“维权变侵权”,切勿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出尔反尔,更不能以不当方式反复滋扰他人或单位正常秩序,否则可能涉嫌违法,得不偿失。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