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NVOzVp2j9V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女子离婚后向母亲借款,替前夫还贷40万被嘲“自作多情” ,法院判决亮了/e3pmh19vt/e3ps21dgq近日一则新闻“女子替前夫还贷40万被指自作多情” 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上海的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千万的豪宅。由于贷款金额高,婚后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于是女方曾找其母亲借款68万(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三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他负责偿还。同时,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一笔房屋折价款。 离婚判决后,男方迟迟不肯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女方,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无奈之下,女方再次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前夫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 事后,女方多次找前夫要钱,均被推脱,一气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男方辩称,女方借钱时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自己从未同意她借钱,即使存在借款也应该是无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借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扣除个人债务后应当对半承担。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女方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新闻发布到网上后,有网友留言“果然自作多情了”还有网友说“真败家,结了个婚让妈赔了100万”新闻多一点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事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双方一旦离婚,对于原夫妻共同债务,被依法确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该方应当积极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女方在婚内借款用于还房贷的部分,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男方并未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其个人债务即剩余房屋房贷的义务,女方借款代为偿还后,有权向男方追偿。男方因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到法律否定评价,自己亦产生一定经济损失。 二、双方就夫妻财产分割之约定或裁判结果,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调解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已经作出处理的,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有权向双方主张。该规定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处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该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诚然,若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另一方所有,存在逃避个人债务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或者调解协议。 来源:FM93交通之声、大参考、上海高院、网友评论 1752570634000责编:张燕萍浙江法治报175257228549411[]{"email":"zhangyanping@huanqiu.com","name":"张燕萍"}
近日一则新闻“女子替前夫还贷40万被指自作多情” 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上海的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千万的豪宅。由于贷款金额高,婚后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于是女方曾找其母亲借款68万(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三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他负责偿还。同时,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一笔房屋折价款。 离婚判决后,男方迟迟不肯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女方,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无奈之下,女方再次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前夫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 事后,女方多次找前夫要钱,均被推脱,一气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男方辩称,女方借钱时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自己从未同意她借钱,即使存在借款也应该是无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借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扣除个人债务后应当对半承担。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女方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新闻发布到网上后,有网友留言“果然自作多情了”还有网友说“真败家,结了个婚让妈赔了100万”新闻多一点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事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双方一旦离婚,对于原夫妻共同债务,被依法确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该方应当积极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女方在婚内借款用于还房贷的部分,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男方并未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其个人债务即剩余房屋房贷的义务,女方借款代为偿还后,有权向男方追偿。男方因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到法律否定评价,自己亦产生一定经济损失。 二、双方就夫妻财产分割之约定或裁判结果,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调解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已经作出处理的,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有权向双方主张。该规定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处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该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诚然,若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另一方所有,存在逃避个人债务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或者调解协议。 来源:FM93交通之声、大参考、上海高院、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