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Mz7mxn3Bz8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上海一对夫妻想离婚,因妻子一张证,民政局不给办,律师发声/e3pmh19vt/e3ps21dgq夫妻想协议离婚但民政局却不给办近日市民王女士(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王女士和丈夫想要离婚,两人也都达成了一致,但是,她的离婚申请却无法被民政局受理,甚至要上法院也会遇到诸多麻烦。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王女士今年46岁,她与丈夫结婚已经有15年,两人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的矛盾积累,王女士逐渐动起了离婚的念头。王女士自述,对她来说,如今的婚姻已经像一个监狱一样,她和丈夫一直争吵,还不如分开算了。今年3月底两人带着离婚协议书来到民政局然而却没能办成离婚原来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要患有精神类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王女士表示,自己患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类疾病,十几岁时就开始服药,但平时生活都能够自理。残疾证则是在结婚几年后办理的,没想到,这张残疾证却成为了她办理离婚的阻碍。律师张玉霞分析,民政部门之所以不能为精神残疾人办理离婚,是因为无法明确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过律师表示,精神二级残疾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直接挂钩的。实践中遇到过虽然是智力或精神残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先去做相关的鉴定。如果经鉴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谁来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呢?一般而言,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会由其配偶担任。但由于王女士是打算进行离婚案件的诉讼,因此她的丈夫无法成为她的代理人。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过世,其他的亲属也是高龄带病的老人,没有监护能力。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可以由居村委员会托底来成为她的监护人。据悉,目前王女士和丈夫已经计划通过诉讼来解决困境接下去也将计划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作为最紧密的家庭成员,配偶自然是最优先的监护人选。2、父母、子女:其次是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和子女,他们在法律上承担着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同时也是子女成年后可能依赖的对象。3、其他近亲属:如果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在或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担任监护人。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上述人员均无法担任监护人,任何有意愿且有能力的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始终关注着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法律对残疾人士的保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展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来源:《案件聚焦》、新闻坊、黑龙江省残联1749210141589责编:李莹莹新民晚报174921014158911[]{"email":"liyingying@huanqiu.com","name":"李莹莹"}
夫妻想协议离婚但民政局却不给办近日市民王女士(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王女士和丈夫想要离婚,两人也都达成了一致,但是,她的离婚申请却无法被民政局受理,甚至要上法院也会遇到诸多麻烦。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王女士今年46岁,她与丈夫结婚已经有15年,两人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的矛盾积累,王女士逐渐动起了离婚的念头。王女士自述,对她来说,如今的婚姻已经像一个监狱一样,她和丈夫一直争吵,还不如分开算了。今年3月底两人带着离婚协议书来到民政局然而却没能办成离婚原来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要患有精神类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王女士表示,自己患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类疾病,十几岁时就开始服药,但平时生活都能够自理。残疾证则是在结婚几年后办理的,没想到,这张残疾证却成为了她办理离婚的阻碍。律师张玉霞分析,民政部门之所以不能为精神残疾人办理离婚,是因为无法明确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过律师表示,精神二级残疾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直接挂钩的。实践中遇到过虽然是智力或精神残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先去做相关的鉴定。如果经鉴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谁来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呢?一般而言,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会由其配偶担任。但由于王女士是打算进行离婚案件的诉讼,因此她的丈夫无法成为她的代理人。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过世,其他的亲属也是高龄带病的老人,没有监护能力。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可以由居村委员会托底来成为她的监护人。据悉,目前王女士和丈夫已经计划通过诉讼来解决困境接下去也将计划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作为最紧密的家庭成员,配偶自然是最优先的监护人选。2、父母、子女:其次是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和子女,他们在法律上承担着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同时也是子女成年后可能依赖的对象。3、其他近亲属:如果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在或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担任监护人。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上述人员均无法担任监护人,任何有意愿且有能力的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始终关注着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法律对残疾人士的保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展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来源:《案件聚焦》、新闻坊、黑龙江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