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BaiQ4DRssV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车主质疑买的新车是库存车,落户时发现……/e3pmh19vt/e3prv5gfn百度百科对于“库存车”是这样描述的:库存车一般是指库存时间超过6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生产时间超过1年的就属于超期库存车。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市民付女士反映,自家买的新车是出厂时间超过一年的库存车,而销售人员并没有事先说明。车辆的经销商表示,疫情原因车辆运输到店的时间相对较晚,是正常销售车辆,不存在“库存车”一说。2月3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付女士家买的长城皮卡车 新年伊始买新车 付女士向记者介绍了买车的经过。不久前,付女士和丈夫计划为家里买一辆新车,两人经商量,决定要买一款长城皮卡车。由于家在大同区,夫妇二人便就近来到大同区的一家汽车经销店咨询。付女士说,该店的销售人员与她的丈夫王先生以前就认识,所以他们对于销售人员是非常信任的。付女士称,他们是贷款买车,商量妥当后,1月4日,两人向汽车经销店缴纳了相关费用。1月5日,经销售人员通知,王先生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此时他们还没有看到车。付女士告诉记者,该店是二级经销商,车辆要从位于让胡路区的4S店取回,本以为需要买家自己去取车,却被告知需要买方缴纳240元钱派送费。对此,王先生说:“我当时感觉这笔派送费有些不合理,但考虑到十几万元的钱都花了,也不差这点儿费用,就同意了。”付女士所购车辆为2021年出厂 发现“生日”有问题 付女士告诉记者,车辆是1月6日从大同的汽车经销店取回的,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他们只大致看了一下,便直接把车开回家里放进了车库,并没有仔细查验。几天后,付女士夫妇到车管所给新车办理落户时,意外发现该车的出厂日期是2021年12月份,算起来离出厂已经有一年多了。对于这一发现付女士夫妇颇感意外,他们认为,新车的出厂日期理应在买车前的6个月内。付女士称:“我们是2023年花钱买的新车,而车却是2021年出厂的,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件事。”付女士家为此车办的保险 质疑卖方未告知 付女士告诉记者,因已经办完了贷款、保险等事项,虽然对车辆的出厂日期不满意,她和丈夫也只能很不情愿地办理了落户。付女士称,在他们与汽车销售人员沟通购车事项的几天时间里,销售人员一直没有提及车辆的出厂日期。查看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时付女士还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测部分)》中的“基本信息”栏明明有“车辆出厂日期”一项,却是空白的。付女士夫妇认为,有理由怀疑经销商有意隐瞒了此事。付女士说:“这辆车是2021年生产的,销售人员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提示和告知消费者的。”付女士先联系了大同区汽车经销店。该汽车经销店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库存车”一说,但表示愿意免费赠送两次车辆保养。对于这一解决方案无法认可的付女士,又联系了购车发票上显示的大庆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对方未给出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付女士提出1.8万元补偿,但遭到拒绝。 经销商称没有“库存车”一说 为核实付女士夫妇反映的情况,2月3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同区的汽车经销店是二级经销商,此事原是付女士夫妇与二级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无关联。该负责人称,二级经销商卖给付女士家的长城皮卡车确实是从广运汽车销售公司提走的,一般情况下,二级经销商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是“交钱提车”的关系,至于二级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与顾客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对于付女士提出的“库存车”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此车是正常销售,不存在“库存车”的说法。据其介绍,由于疫情原因,付女士家买到手的这批车,运抵大庆时是2022年七八月份,现在店里还有此日期出厂的车辆在销售。对于240元派送费一事,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是有人到店取走的,公司并没有派送,不存在收取派送费用一事。随后,记者又就此事联系了向付女士家销售了该车的大同区汽车经销店负责人黄先生。黄先生不认为销售给付女士家的车有什么问题,所以才在销售过程中没有特别提及车辆的出厂日期,并不是有意隐瞒,之前同意赠送两次汽车保养,也是出于朋友角度送的。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没有填写车辆出厂日期一事,黄先生称,因为不觉得车辆的出厂日期有问题,所以就没有特别写上去。黄先生说,如果付女士夫妇要就此事讨说法,愿意配合他们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黄先生还表示,240元车辆派送费,是付女士家支付购车费用时一起支付的,并没有单独收取。 此栏未填写车辆出厂日期 律师说法:不告知“生日”为侵权 针对此事,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表示,汽车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否则属于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秦律师解释,在该事件中,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车辆出厂日期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经营者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也没有填写车辆出厂日期。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车退款。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1675663992002责编:李莹莹大庆晚报167566399200211[]{"email":"liyingying@huanqiu.com","name":"李莹莹"}
百度百科对于“库存车”是这样描述的:库存车一般是指库存时间超过6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生产时间超过1年的就属于超期库存车。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市民付女士反映,自家买的新车是出厂时间超过一年的库存车,而销售人员并没有事先说明。车辆的经销商表示,疫情原因车辆运输到店的时间相对较晚,是正常销售车辆,不存在“库存车”一说。2月3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付女士家买的长城皮卡车 新年伊始买新车 付女士向记者介绍了买车的经过。不久前,付女士和丈夫计划为家里买一辆新车,两人经商量,决定要买一款长城皮卡车。由于家在大同区,夫妇二人便就近来到大同区的一家汽车经销店咨询。付女士说,该店的销售人员与她的丈夫王先生以前就认识,所以他们对于销售人员是非常信任的。付女士称,他们是贷款买车,商量妥当后,1月4日,两人向汽车经销店缴纳了相关费用。1月5日,经销售人员通知,王先生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此时他们还没有看到车。付女士告诉记者,该店是二级经销商,车辆要从位于让胡路区的4S店取回,本以为需要买家自己去取车,却被告知需要买方缴纳240元钱派送费。对此,王先生说:“我当时感觉这笔派送费有些不合理,但考虑到十几万元的钱都花了,也不差这点儿费用,就同意了。”付女士所购车辆为2021年出厂 发现“生日”有问题 付女士告诉记者,车辆是1月6日从大同的汽车经销店取回的,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他们只大致看了一下,便直接把车开回家里放进了车库,并没有仔细查验。几天后,付女士夫妇到车管所给新车办理落户时,意外发现该车的出厂日期是2021年12月份,算起来离出厂已经有一年多了。对于这一发现付女士夫妇颇感意外,他们认为,新车的出厂日期理应在买车前的6个月内。付女士称:“我们是2023年花钱买的新车,而车却是2021年出厂的,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件事。”付女士家为此车办的保险 质疑卖方未告知 付女士告诉记者,因已经办完了贷款、保险等事项,虽然对车辆的出厂日期不满意,她和丈夫也只能很不情愿地办理了落户。付女士称,在他们与汽车销售人员沟通购车事项的几天时间里,销售人员一直没有提及车辆的出厂日期。查看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时付女士还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测部分)》中的“基本信息”栏明明有“车辆出厂日期”一项,却是空白的。付女士夫妇认为,有理由怀疑经销商有意隐瞒了此事。付女士说:“这辆车是2021年生产的,销售人员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提示和告知消费者的。”付女士先联系了大同区汽车经销店。该汽车经销店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库存车”一说,但表示愿意免费赠送两次车辆保养。对于这一解决方案无法认可的付女士,又联系了购车发票上显示的大庆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对方未给出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付女士提出1.8万元补偿,但遭到拒绝。 经销商称没有“库存车”一说 为核实付女士夫妇反映的情况,2月3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同区的汽车经销店是二级经销商,此事原是付女士夫妇与二级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无关联。该负责人称,二级经销商卖给付女士家的长城皮卡车确实是从广运汽车销售公司提走的,一般情况下,二级经销商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是“交钱提车”的关系,至于二级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与顾客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与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对于付女士提出的“库存车”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此车是正常销售,不存在“库存车”的说法。据其介绍,由于疫情原因,付女士家买到手的这批车,运抵大庆时是2022年七八月份,现在店里还有此日期出厂的车辆在销售。对于240元派送费一事,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是有人到店取走的,公司并没有派送,不存在收取派送费用一事。随后,记者又就此事联系了向付女士家销售了该车的大同区汽车经销店负责人黄先生。黄先生不认为销售给付女士家的车有什么问题,所以才在销售过程中没有特别提及车辆的出厂日期,并不是有意隐瞒,之前同意赠送两次汽车保养,也是出于朋友角度送的。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没有填写车辆出厂日期一事,黄先生称,因为不觉得车辆的出厂日期有问题,所以就没有特别写上去。黄先生说,如果付女士夫妇要就此事讨说法,愿意配合他们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黄先生还表示,240元车辆派送费,是付女士家支付购车费用时一起支付的,并没有单独收取。 此栏未填写车辆出厂日期 律师说法:不告知“生日”为侵权 针对此事,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表示,汽车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否则属于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秦律师解释,在该事件中,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车辆出厂日期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经营者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也没有填写车辆出厂日期。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出厂日期,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车退款。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