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ZtAH62X6r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婆婆失眠,儿媳从境外购买“不眠症治疗药”,结局出人意料……/e3pmh19vt/e3prv5gfn省检察院通报涉毒案例 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犯罪 婆婆失眠,儿媳从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走私毒品罪;白色晶状物被检出有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检察机关办案时“宽严相济”,促使刑罚公正……6月24日,省检察院通报了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涉毒案件。 2020年11月7日,某高校职工郭某通过微信与网名“日本郑司机”的网友联系,以8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购买不眠症治疗药390粒。双方商定采用隐蔽包装、伪报胃药方式,自日本邮寄走私入境。 当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一家便利店查获邮件,缴获氟硝西泮片剂390粒共78克(折算为海洛因0.0078克)。经鉴定,上述片剂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21年2月,太原海关缉私局以郭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氟硝西泮系国家规定的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该案涉及的毒品氟硝西泮在我市尚属首例。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着重核实郭某对药品性质的认知时间、途径,是否存在伪报品名、隐匿真实身份等情况。 经查实,郭某家庭条件优渥、工作稳定,是为婆婆治疗失眠而请境外朋友帮助购买、邮寄“不眠症治疗药”,并非做其他用途。同时,针对郭某承认相关事实但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讲解了所犯罪名、量刑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内容。最终,郭某认罪服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等,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公安民警从陈某驾驶的汽车中查获13包装有白色晶状物的塑料袋,其中3包经鉴定还有冰毒成分,含量为0.0066%。办案中,晋源区检察院首先从白色晶状物放置在茶叶包、黄色包装袋及烟盒中隐蔽携带的情形,认定了陈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其后酌情考虑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含量的情形,在起诉时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通报的另外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忻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与吸毒人员勾连贩卖毒品案,右玉县检察院办理的残疾人史某某及配偶贩卖毒品案,以及平遥县、垣曲县、五台县检察院办理的3起贩毒案。 相关链接 刑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记者 刘友旺 3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最高获刑14年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6月25日,小店区法院、迎泽区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相关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4年4个月,并处罚金。小店区法院在审理崔某贩卖毒品案时查明,2021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0.5克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苑某某(已另案处理)。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苑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依法扣押的毒品中有海洛因成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却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陆续向吸毒人员陆某出售土制海洛因37.2克,陆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万元。2021年8月24日,在小店区某村,被告人郭某某向吸毒人员攸某某(已行政处罚)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0.2克,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小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土制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37.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吕某作为一名长期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21年12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欲购买10克冰毒,吕某收到赵某某支付的毒资后,于次日携带冰毒至约定地点见面,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吕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10.21克。经鉴定,送检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次宣判的3起案件,彰显了太原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尤其是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零容忍”“严打击”。并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保持头脑清醒,远离毒品。记者 陈珊 1656212965505责编:任鑫恚太原晚报165621296550511[]{"email":"renxinhui@huanqiu.com","name":"任鑫恚"}
省检察院通报涉毒案例 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犯罪 婆婆失眠,儿媳从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走私毒品罪;白色晶状物被检出有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检察机关办案时“宽严相济”,促使刑罚公正……6月24日,省检察院通报了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涉毒案件。 2020年11月7日,某高校职工郭某通过微信与网名“日本郑司机”的网友联系,以8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购买不眠症治疗药390粒。双方商定采用隐蔽包装、伪报胃药方式,自日本邮寄走私入境。 当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一家便利店查获邮件,缴获氟硝西泮片剂390粒共78克(折算为海洛因0.0078克)。经鉴定,上述片剂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21年2月,太原海关缉私局以郭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氟硝西泮系国家规定的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该案涉及的毒品氟硝西泮在我市尚属首例。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着重核实郭某对药品性质的认知时间、途径,是否存在伪报品名、隐匿真实身份等情况。 经查实,郭某家庭条件优渥、工作稳定,是为婆婆治疗失眠而请境外朋友帮助购买、邮寄“不眠症治疗药”,并非做其他用途。同时,针对郭某承认相关事实但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讲解了所犯罪名、量刑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内容。最终,郭某认罪服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等,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公安民警从陈某驾驶的汽车中查获13包装有白色晶状物的塑料袋,其中3包经鉴定还有冰毒成分,含量为0.0066%。办案中,晋源区检察院首先从白色晶状物放置在茶叶包、黄色包装袋及烟盒中隐蔽携带的情形,认定了陈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其后酌情考虑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含量的情形,在起诉时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通报的另外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忻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与吸毒人员勾连贩卖毒品案,右玉县检察院办理的残疾人史某某及配偶贩卖毒品案,以及平遥县、垣曲县、五台县检察院办理的3起贩毒案。 相关链接 刑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记者 刘友旺 3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最高获刑14年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6月25日,小店区法院、迎泽区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相关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4年4个月,并处罚金。小店区法院在审理崔某贩卖毒品案时查明,2021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0.5克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苑某某(已另案处理)。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苑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依法扣押的毒品中有海洛因成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却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陆续向吸毒人员陆某出售土制海洛因37.2克,陆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万元。2021年8月24日,在小店区某村,被告人郭某某向吸毒人员攸某某(已行政处罚)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0.2克,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小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土制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37.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吕某作为一名长期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21年12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欲购买10克冰毒,吕某收到赵某某支付的毒资后,于次日携带冰毒至约定地点见面,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吕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10.21克。经鉴定,送检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次宣判的3起案件,彰显了太原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尤其是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零容忍”“严打击”。并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保持头脑清醒,远离毒品。记者 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