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栾城区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禁”的通告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禁止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树枝树叶、木柴(以下简称“三禁”)。现通告如下:
一、“三禁”区域:全区范围内实施“三禁”
二、“三禁”时间:全年
三、违法后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凡经查实,依照区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88035110或110(禁炮)、88031161(禁煤)、88706000、12369)。
五、生效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石家庄井陉县
井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 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政策。现 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北至307国道县交警大队旧址,东南至良都快速路口,南至井矿快速路高架桥,西至利安驾校范围(含主城区、各驻井单位及其生活区、微水村、微新庄村、罗庄村、长岗村、南河头村、石圪达村)以内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电子炮。
二、县政府启动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全县 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井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唐山

辛集市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辛集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全时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礼炮) 。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热线:“961890”群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廊坊市
廊坊市广阳区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起全年全时段禁燃禁放。
二、禁止区域:广阳区全域及大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
三、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步行街服务中心,要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村街和社区,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223811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三河市
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现就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全市范围内。
三、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31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
一、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时间及区域:从2021年1月10日起,全县域(所有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各镇、北辰街道、园区及公安、应急、市场、交通、执法、融媒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各镇、北辰街道、园区要深入村街(小区)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
四、对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由属地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急、公安等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举报电话:110,0316-88589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 年12月31日
香河县
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禁售举报电话:应急管理局8584345;禁放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固安县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固安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区、办)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六、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永清县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2月9日零时起,永清县实行全县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它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文安县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任何时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机床市场对辖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遵守本通告,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通告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大城县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火情隐患,有效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城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大城县实行全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镇人民政府、大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公安、应急、城管、供销社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要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设立举报热线(禁售举报热线:县应急局 3260500,禁放举报热线:县公安局 110),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不要从事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并呼吁身边同事、亲朋好友,遵纪守法,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积极参与举报活动,共同维护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