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ez8pYnio4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女童玩蹦床致十级伤残!“自甘风险”还是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法院这样裁定!/e3pmh19vt/e3ps21dgq一名12岁的女孩丽丽,在蹦床公园游玩时,做了个前空翻,不幸失误,导致眼部受伤。之后,丽丽的监护人将公园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玩蹦床发生意外 谁该负责呢? 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吗? 法院会如何判定责任呢? 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15万余元 案件发生于2019年8月14日,12岁的丽丽在母亲张某的陪同下,来到广东省珠海市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不料没一会,意外发生了。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丽丽在蹦床上原地连续用力蹦跳5次后,做出了腾空前空翻的动作,结果空翻失败摔倒在蹦床上,她的背部接触蹦床后反弹,左膝盖撞击左眼受伤。经住院治疗终结后鉴定,丽丽视物重影,左眼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丽丽的监护人将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2020年1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伤,各方责任如何认定。商家作出危险提示 安全提醒随处可见 经过现场勘验和法庭调查发现,丽丽在入园游玩前,商家已通过书面方式充分提醒家长安全注意事项,并要求家长确保未成年子女知晓和遵守安全守则内容。 进入蹦床区前也有安全教育视频循环播放,其中包括“不得前空翻”等提示,在蹦床公园内部也随处可见安全提醒。丽丽入场时,被告还向其发放了专用的防滑袜。被告方认为,丽丽受伤并非是蹦床乐园的责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纪言: 原告入场游玩之前,填写的客户信息登记表中,被告已将入园安全责任须知告知了原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本蹦床是娱乐性质的蹦床运动,非专业蹦床运动,非专业人士禁止做高难度的动作,如不按此规范使用造成的意外事故,后果自负。该入园安全责任须知中,有原告监护人的签字确认。被告方认为,己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丽丽是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受伤,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方并不认同。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俊: 入园安全责任须知的第一条,并没有明确说明和告知1米4以上的儿童必须要由成人家长陪同,这种说明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对于被告截取的原告受伤时的片段,恰恰能够说明原告主张被告没有配备专业技术指导人员或者防护员在场,进行必要的指导。原告认为经营方无人巡视 也未制止危险动作 不仅如此,原告方认为,经营方没有安排人员在场内巡视,也没有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做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如何认定呢? 审判员 杨升: 本院认为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如何裁定? 主审本案的法官杨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既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官认为,结合本案来看,丽丽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风险”规则,而应按照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作为被告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 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未成年人参与活动时,监护人更当更加审慎、全面尽到监护职责。而商家除了制定和告知安全守则外,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守则得以切实执行,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前其他孩子做危险动作 同样无人制止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在丽丽空翻前约半分钟,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未成年人也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现场并没有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人上前制止。法官认为原告作为12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 一审宣判 被告对原告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件主要原因是原告违反安全守则擅自进行危险动作导致,而被告虽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在现场监督管理上存在失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审判员 杨升: 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80%责任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法官说法:自甘风险规则非免责依据 法官提示,蹦床吸引了不少未成年人参与,但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案也反映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风险意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不足。案件宣判后,为避免和减少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民法典》实施后广东省首份“司法建议”,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经营者不能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 1611558663546责编:李莹莹央视新闻客户端1611558663546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6682ceffdbad03000ce57756b66ba2b5.gif{"email":"script_silent@huanqiu.com","name":"沉默者"}
一名12岁的女孩丽丽,在蹦床公园游玩时,做了个前空翻,不幸失误,导致眼部受伤。之后,丽丽的监护人将公园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玩蹦床发生意外 谁该负责呢? 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吗? 法院会如何判定责任呢? 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15万余元 案件发生于2019年8月14日,12岁的丽丽在母亲张某的陪同下,来到广东省珠海市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不料没一会,意外发生了。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丽丽在蹦床上原地连续用力蹦跳5次后,做出了腾空前空翻的动作,结果空翻失败摔倒在蹦床上,她的背部接触蹦床后反弹,左膝盖撞击左眼受伤。经住院治疗终结后鉴定,丽丽视物重影,左眼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丽丽的监护人将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2020年1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伤,各方责任如何认定。商家作出危险提示 安全提醒随处可见 经过现场勘验和法庭调查发现,丽丽在入园游玩前,商家已通过书面方式充分提醒家长安全注意事项,并要求家长确保未成年子女知晓和遵守安全守则内容。 进入蹦床区前也有安全教育视频循环播放,其中包括“不得前空翻”等提示,在蹦床公园内部也随处可见安全提醒。丽丽入场时,被告还向其发放了专用的防滑袜。被告方认为,丽丽受伤并非是蹦床乐园的责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纪言: 原告入场游玩之前,填写的客户信息登记表中,被告已将入园安全责任须知告知了原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本蹦床是娱乐性质的蹦床运动,非专业蹦床运动,非专业人士禁止做高难度的动作,如不按此规范使用造成的意外事故,后果自负。该入园安全责任须知中,有原告监护人的签字确认。被告方认为,己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丽丽是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受伤,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方并不认同。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俊: 入园安全责任须知的第一条,并没有明确说明和告知1米4以上的儿童必须要由成人家长陪同,这种说明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对于被告截取的原告受伤时的片段,恰恰能够说明原告主张被告没有配备专业技术指导人员或者防护员在场,进行必要的指导。原告认为经营方无人巡视 也未制止危险动作 不仅如此,原告方认为,经营方没有安排人员在场内巡视,也没有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做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如何认定呢? 审判员 杨升: 本院认为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如何裁定? 主审本案的法官杨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既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官认为,结合本案来看,丽丽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风险”规则,而应按照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作为被告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 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未成年人参与活动时,监护人更当更加审慎、全面尽到监护职责。而商家除了制定和告知安全守则外,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守则得以切实执行,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前其他孩子做危险动作 同样无人制止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在丽丽空翻前约半分钟,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未成年人也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现场并没有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人上前制止。法官认为原告作为12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 一审宣判 被告对原告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件主要原因是原告违反安全守则擅自进行危险动作导致,而被告虽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在现场监督管理上存在失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审判员 杨升: 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80%责任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法官说法:自甘风险规则非免责依据 法官提示,蹦床吸引了不少未成年人参与,但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案也反映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风险意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不足。案件宣判后,为避免和减少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民法典》实施后广东省首份“司法建议”,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经营者不能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