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然而,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回。
为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贵州都市报推出“构筑健康金融生态圈”专栏。
本期,我们通过分析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案例的案情简介和作案手段分析,用较为直观的方式让大家识别非法集资骗局。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提升大家抗御风险能力,从而拒绝高利诱惑,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披上基金“外衣”
在当创投企业受热捧之时,“头脑灵活”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汇乐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私募基金概念炒作火热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2010年12月,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从这个案件,我们仍然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的几个特点:
一、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二、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三、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
“基金管理公司”也会招摇撞骗
2013年12月,监管部门在处理信访投诉事项中,发现A基金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不具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站、社交网络、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称公司是境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品种最全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经营业务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2013年6月底投研团队累计创造分红超过820亿元,旗下有多种开放式基金,可以满足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
A基金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投资者。为避免投资者购买该公司基金产品造成投资损失,监管部门对A基金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非法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查处,责令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做出取缔该公司的决定。
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切莫轻易相信所谓“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虚假宣传,投资前,务必通过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核实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法,谨防上当受骗。
2015年3月,B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C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B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B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B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C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C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B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监管部门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C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C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B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专家提醒,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谨记以下几点:
一是投资要量力而行,二是要摸清管理人底细,三是要细看投资合同,四是要持续关注管理人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监管部门对C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几招看穿非法集资的真面目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无论是以“私募基金”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专家建议: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对于拟投资的私募基金,应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了解其诚信记录,关注信息公示,综合判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
三是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发现身边非法集资微信举报
从2017年1月1日起,由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简称《奖励细则》)已正式施行。
贵州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处长张连轩介绍,实名举报非法集资,将有1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奖励。
根据《奖励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奖励标准分三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细则》第十一条中,公布了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途径:
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处非办(金融办);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贵州处置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gzczffjz;
五、省处非办电子信箱:gzcf2016@163.com。
(作者:吴华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