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垫资修路被乡政府拖欠62万工程款
岳池县一村妇承包了一段乡村公路的修建,乡政府拖欠工程款62万元,造成村妇债台高筑,生活极度困难。村妇遂将乡政府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乡政府未履行义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相继督办此案。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获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南充中院执行后,已执结此案。
欠民工工资 女老板债台高筑
胡继红(化名)是岳池县农民,农闲时做生意。2003年5月,被岳池县道桥建筑有限公司聘为项目经理,承建了长田乡村道公路的修建,合同约定全部垫资。生活在农村的胡继红四处借高利息款,以支付部分租借机器设备的费用、垫付部分材料款和支付部分人工工资。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工后,乡政府以没有审计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这导致申请人胡继红家庭生活困难,同时也造成其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和机械费用等。
一段时间内,胡继红连吃饭都要靠借款度日,而亲朋好友的借款更是难以归还。当时胡继红的姐姐将家中积蓄全部借出,导致其儿子考上大学却无钱上学,只有等着胡继红还钱去大学报名。为了要债,两姐妹大打出手,而后又抱头痛哭,姐姐的儿子最终因无钱交学费,无法走进大学校门。
修公路欠钱 乡政府当“老赖”
四川岳池县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该县长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签订了《岳池县长田乡油路化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约定了对工程的评定、验收标准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随后,道桥公司与该公司项目经理胡继红签订协议书,约定道桥公司将该工程交给胡继红负责,其工程费用全部由胡继红自垫自收。
2005年2月,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结算,乡政府向胡继红支付299296元工程款后,下欠工程款628094元拖欠未付。胡继红遂向当地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岳池县长田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继红工程款62809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乡政府未履行义务,胡继红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乡政府系执行法院辖区内的一级政府,受多方因素的制约,致使该案执行部分标的后无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