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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ATM取款遭克隆 银行被判负全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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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撰文/记者刘旦、林霞虹 通讯员林劲标、张贝

  银行须赔付被盗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界人士:这一判决对“银储纠纷争议”有标志性意义


  案件回放


  ATM机被安装读卡和摄像装置


  原告一日内8次取款被盗密码


  半小时内被克隆卡取走4000元


  一小时后被盗刷消费21447元


  “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近年来屡屡出现,案件的判决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律师


  克隆卡取走4000元 盗刷21447元


  广东高院昨天说,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1日,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6年1月13日办理了与该活期储蓄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人民币12.5元和人民币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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