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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女为讨好朋友 胁迫女生陪人过夜被判强奸罪

  本报讯 3名花季少女,为讨好社会朋友,竟胁迫同龄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秀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少女犯强奸罪,分别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8月7日晚10时许,罗某、杨某等少女在秀山花灯广场玩耍时,江某接到“老大”、社会青年吴某某的电话,“你们今晚找个学生妹来陪我。”


  接到“指令”,3名少女开始寻找目标。她们在广场发现了一个朋友的外甥女、16岁的刘莉(化名),设法将她身边的两个小女孩打发走,胁迫刘莉陪吴某某过夜。


  天亮后,刘莉趁人不注意,逃走。


  记者 王非非 通讯员 吴胜华 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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