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要求领失窃车前先付奖金(图)
在网上,记者找了被成都警方作为依据的有关文件: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5日,孙再次赶往成都双流县。垫付了奖金后,孙顺利领到爱车及一张盖有“双流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面写着:追回被盗车奖金,金额6.17万元。
不过,这一比例是按照该车新车价格计算的,与有关规定“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稍有出入。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该案处理的双流县公安局李姓民警。李并未对此进行解释。
目前,孙先生的爱车因车门锁、点火开关上下盖被严重损坏,正在修车行维修。
记者 涂静 实习生 戴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