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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名被模仿致68万元房产遭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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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康女士悄悄来到海景中心为房屋换锁,最终与张氏夫妇发生肢体冲撞,受伤送院治疗。 杨勤 摄


  自家房产莫名其妙转到了陌生人名下,陌生人却手持房产证“赖”着不走,原来是一份假的公证委托书在作怪。珠江新城海景中心一业主康女士为了要回自己的房产,几经波折,把信访和诉讼的程序都走了一圈,还被人打伤,至今尚未能回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家”中。与此同时,陌生人却倍感委屈,称自己是通过中介依法进行的房产交易。


  文/记者练情情


  明仔(化名)是李先生和康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海景中心一处9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李先生和明仔名下的共有产业,2002年由李先生和康女士所购。2004年,李先生和康女士离婚,明仔判由康女士抚养。康女士说,前夫自离婚后就玩起了“失踪”,除了在打抚养权官司的法庭上见过他,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海景中心的这套房子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同年12月30日,康女士带儿子去查看房子,却发现锁已经换了,里面住着一对陌生人——来自广东饶平县的张氏夫妇。康女士很纳闷:“我儿子是业主之一,你购买的房子根本没经过他同意。”张氏夫妇却说,自己已经通过中介购买了这套房子,并且还有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离奇:


  售房公证书上有自己的“签名”


  评估价格为68万元的房屋竟糊里糊涂地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而自己却一无所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康女士首先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查询,得知中介公司是依其和李先生共同签名作出的一份委托售房公证书销售此房的。2006年5月,广东省南方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确认明仔的法定监护人李先生、康女士代明仔委托黄某办理涉诉房的出售等手续,公证书上均附有李先生及“康女士”的签名。康女士纳闷,自己从未去过公证处,怎么会有一份她签名的委托公证书呢?


  “肯定是有人仿冒我的签名。”康女士说。2007年初,为了撤销这份公证,康女士连续多次到南方公证处、司法厅信访,要求复查并撤销这份公证书。


  2007年9月,广东省公证协会委托广东天证司法鉴定中心就公证书上“康女士”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非同一人书写。同年11月1日,南方公证处撤销了该份公证书中“康女士在委托书上签名”部分的公证内容。


  上诉:


  告赢国土局撤销对方房产证


  撤销假公证后,2008年初康女士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颁发给张氏夫妇的房产证,获得越秀区法院的支持。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职权。本案中,被告据以核发涉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主要依据——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书涉及康女士部分已经被公证部门自行撤销,被告发证的依据缺失,颁发给张氏夫妇的房产证已失去合法基础,依法应予以撤销。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第三人的张氏夫妇表示不服,又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张氏夫妇认为,自己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自己支付了房款,并进行了一定的装修,应当从保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的角度出发,维持房产产权的现状。公证书上康女士的假签名应该由其前夫李先生全权负责。


  对此,康女士则持反对意见,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被前夫拿走,但均早已报失,国土房管局审核不严,被骗发、错发房产证,理应撤销。


  2008年7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氏夫妇的房产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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