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避开中介与房东达成协议被判赔偿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大洋网 网友评论条进入论坛 2008-03-06 02:55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购房者通过中介找到房东后,为了省钱,避开中介,私自达成了协议直接办理过户。中介公司未获分文报酬,愤而将双方告上了法庭。结果,买卖双方不仅没能省钱,反而赔了违约金——这是记者日前从广州中院获悉的。
2006年7月,急于购房的王某找到广州君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帮其物色一套房产。在该中介公司的撮合下,王某认识了欲卖掉房产的业主胡某。谈妥细节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协议,其中,约定由王某、胡某分别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报酬费3200元和2000元。
就在买卖即将达成之时,买卖双方却打起了如意小算盘。他们私下约定:绕开中介直接过户,这样可省下一笔数目不菲的中介费。不久,王某与胡某不让中介知道,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充当“红娘”的中介公司“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多次催问,但买卖双方均表示拒绝支付中介费。磋商无果后,中介公司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判令买卖双方各须向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
庭审之中,买卖双方眼看自己不仅没能省下钱,而且还要多付几倍的赔款,随即向法官表示违约金太高,不公平。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与胡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5500元,合计为11000元,并予以当庭支付,原告将房屋买卖相关的中介材料现场销毁,并表示不再就上述纠纷提出任何其他请求,纠纷得以平息。
-法官点评
订违约金注意两点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为,中介服务合同对当事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没有通过中介进行房屋的交易,是违约行为,各自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介方在和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合同时,中介服务费分别是3200元和2000元,而中介方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分别是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中介方提供全部服务所约定的服务费。
根据我国民法的补偿性原则,中介方所得的补偿不应当超过其在该笔房屋交易中所得的正常收益,即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对买卖双方不公平。通过法院的调解,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买卖双方各支付违约金55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中介方承担。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购房者和卖房业主,在日常的交易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应当诚实履行自己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否则会因为自己的违约而导致因小失大。二是在签订合同时,勿将违约金约定过高,否则,将来合同因违约而不能履行时,自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本案就是一个典型。通常,中介服务合同都是由中介方已经制好的格式合同,中介方往往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出发约定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现有不平等条款时,应当要求中介修改,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