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将被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大洋网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  2008-02-28 10:18

 

  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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