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moCn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昆明老人去世20年,3个继子女突然来争遗产了/e3pmh19vt/e3pmh1ar3本在重庆工作的凌大妈 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 到昆明与第二任丈夫陈大爹结婚生活 结婚时,丈夫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个人 可丈夫去世后 居然跳出三个子女来和她“抢”房子 这是咋回事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1987年12月22日 凌大妈和陈大爹结婚了 结婚后她才知道 陈大爹的前妻有3个子女 也就是说陈大爹有3个继子女 不过凌大妈没将这些事放在心上 反正过日子是两个人的事情嘛 1997年 陈大爹和凌大妈凑钱买了套单位的福利房 85.9平米 可惜当年12月 陈大爹就生病去世了 也没住上新房 后来凌大妈一个人住在这里 直到2001年 房产证办下来以后 凌大妈才发现: 房产证上只有陈大爹的名字 这可麻烦了 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凌大妈很多事都办不了 于是2017年 她到房管局产权登记处要求换证 但房管局要求陈大爹的继子女来表态 几十年没来往的继子女一听到分房产 争执就来了 凌大妈只好诉至法院 因为陈大爹去世时没有立遗嘱 所以他的遗产只能依照法律进行分割 庭审中,凌某某提交的《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起了关键作用,五华法院认为,该《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原告凌某某申报办理继承分析(各人)涉税事宜的合法凭证,能证明陈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税已经交付。 另外,五华法院还认为,陈某某与前妻结婚时,与三个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至于凌某某主张陈某某与三个继子女多年不往来的事实,和继子女的反驳,因双方都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五华法院认定: 该案中的争议房产为凌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内财产,凌某某拥有1/2份额,剩余的1/2份额为陈某某的遗产。而凌某某作为配偶,对陈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额中的70%归凌某某所有,剩余的30%由陈某某的继子、继女和继孙平分。凌某某共计占有该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占5%。 看完这个案例 可能有些人觉得凌大妈有点冤 婚前对丈夫有子女且是继子女的事一无所知 丈夫去世后 多年不来往的继子女甚至继孙却来争遗产 可是这种事也是人之常情 且陈大爹没有留下遗嘱 他怎么想的,谁都不可能再知道了 而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 只能根据现有事实 且只能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证据来做决断 【普法小知识 】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几点说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几大原则 1、男女平等。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子女的下一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缺乏自主生活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1566539940000责编:郭艳峰春城晚报1566539940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9/0823/20190823020046789.gif
本在重庆工作的凌大妈 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 到昆明与第二任丈夫陈大爹结婚生活 结婚时,丈夫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个人 可丈夫去世后 居然跳出三个子女来和她“抢”房子 这是咋回事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1987年12月22日 凌大妈和陈大爹结婚了 结婚后她才知道 陈大爹的前妻有3个子女 也就是说陈大爹有3个继子女 不过凌大妈没将这些事放在心上 反正过日子是两个人的事情嘛 1997年 陈大爹和凌大妈凑钱买了套单位的福利房 85.9平米 可惜当年12月 陈大爹就生病去世了 也没住上新房 后来凌大妈一个人住在这里 直到2001年 房产证办下来以后 凌大妈才发现: 房产证上只有陈大爹的名字 这可麻烦了 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凌大妈很多事都办不了 于是2017年 她到房管局产权登记处要求换证 但房管局要求陈大爹的继子女来表态 几十年没来往的继子女一听到分房产 争执就来了 凌大妈只好诉至法院 因为陈大爹去世时没有立遗嘱 所以他的遗产只能依照法律进行分割 庭审中,凌某某提交的《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起了关键作用,五华法院认为,该《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原告凌某某申报办理继承分析(各人)涉税事宜的合法凭证,能证明陈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税已经交付。 另外,五华法院还认为,陈某某与前妻结婚时,与三个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至于凌某某主张陈某某与三个继子女多年不往来的事实,和继子女的反驳,因双方都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五华法院认定: 该案中的争议房产为凌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内财产,凌某某拥有1/2份额,剩余的1/2份额为陈某某的遗产。而凌某某作为配偶,对陈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额中的70%归凌某某所有,剩余的30%由陈某某的继子、继女和继孙平分。凌某某共计占有该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占5%。 看完这个案例 可能有些人觉得凌大妈有点冤 婚前对丈夫有子女且是继子女的事一无所知 丈夫去世后 多年不来往的继子女甚至继孙却来争遗产 可是这种事也是人之常情 且陈大爹没有留下遗嘱 他怎么想的,谁都不可能再知道了 而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 只能根据现有事实 且只能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证据来做决断 【普法小知识 】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几点说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几大原则 1、男女平等。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子女的下一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缺乏自主生活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