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5KS3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老人与保姆相识4天闪婚 3个月后分居被转走积蓄/e3pmh19vt/e3pmh1ar3广东韶关一位年过八旬的残疾老人,在子女为其聘请了一名年仅四旬的保姆前来照顾他后,相识仅4天便“闪婚”。婚后,丈夫26万余元积蓄被妻子转走后,双方一度“炽热”的感情迅速降温。老人被妻子送到疗养院后,妻子对其不闻不问。老人一怒之下,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毕生积蓄。记者11月15日从韶关中院获悉,该起财产纠纷案已依法审结,韶关中院判处被告廖某返原告李某17万余元。老人展示存折后,她主动要求结婚八旬老人李某曾是某矿务局的工人。1960年8月,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他头部重度创伤和右下肢残疾,脑智力严重损伤,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由于李某没有自理能力,2015年12月17日,2个女儿为了照顾父亲,遂聘请了当时只有40多岁的女子廖某为保姆到家中照顾老人。廖某到李某家中第二天,便得知李某丧偶,独自一人生活,三个子女又不在身边,同时询问了原告的个人经济情况。由于李某有一只眼睛已完全失明,看东西看不清,他便将自己的存折全部拿给保姆看。这时,廖某竟然主动提出,要与李某结婚。 李某认为,廖某是湖南老乡,言语相通,于是在没有告知子女的情况下,双方竟然在相识仅4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晚上,廖某和丈夫商量说,你的眼睛看不清,思维也有障碍,为预防其子女将其存款取走,便动员丈夫将存款全部转到自己的名下,由自己掌管家里的经济。李某没有过多考虑,于2015年12月22、23日,连续两天在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两个女儿发现廖某将父亲的银行存款转存于自己账户。当天,两个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与廖某是合法夫妻,属于民事范畴,不予受理。之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按照老人的意图,除支取了部分现金给廖某外,便将老人的其余存款全部转到廖某的账户。获得老人的全部积蓄后,廖某未经丈夫的同意,为自己购买了养老保险合计约16万元,并另外从李某处拿走了现金3万余元。老人向子女反映了上述情况后,两个女儿于是愤怒地向继母追问父亲的财产去向。廖某于是在2015年12月30日写下两份承诺,内容分别是:“我本人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自愿拿了15万给我买了养老保险,还剩6万元,我保证以后照看李某的生活起居,不把家里的经济,不给外家,不再提离婚,假如不遵守,将李某的钱转回他本人。”“本人廖某,跟李某结婚以后,财产都在我名下,以后李某生老病死都是本人负责到底。”“老少配”结婚仅3月便分居廖某控制了李某的财产后,渐渐对老人表现十分冷漠,并经常借故刁难老人。双方不得不于2016年3月8日开始分居,她开始对丈夫的生活不闻不问。2016年3月25日,廖某将丈夫送到韶关市武江区某疗养院后,就离开他,对他不理不管。老人的女儿要求廖某履行做妻子的责任,但她连电话都不听,短信也不回。老人认为,廖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同时也违背了她早前的承诺,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获准。老人同时认为,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存的款项、提取的现金、购买个人保险的资金均属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廖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前,李某从来没有提起过以前的存款属于婚前财产,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使用。是李某自愿将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不是自己私自转走。她只是购买了养老保险,并没有用作其他用途,原告为被告投保是做丈夫对妻子的关心和责任。她又表示,之前自己书写的承诺是在李某家人的逼迫、恐吓下所写,她为了摆脱李某家人的恐吓,已将老人的存折给其子女,故老人的存款,自己并没有全部拿走。她还说,自己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由老人的女儿造成的。她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同意离婚。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庭:仅扣减家庭正常开支,余款返还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将婚前存款交给被告系其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愿处分,不存在受胁迫或精神状态不清醒的情况。二人系夫妻关系,李某可以预见到廖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廖某,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会产生财物消耗,则李某的该行为应视为其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更符合常理。本案中,李某将财物交与廖某应是以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为前提,结合被告书写的两份《承诺》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资料,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扣除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合理开支后,予以返还给原告。由于双方从2016年3月8日就开始分居,期间仅有两个多月在一起生活,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共同购置大宗的物品。且被告廖某购买的保险,并没有证据证实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故该保险费用不应在共同开支中扣除,法院只扣减李某认可的在此期间的家庭正常开支1万元。另外,因李某已在2016年3月8日后拿回了定期存折,且也自认该存折中还有8万元,故法院认定该8万元也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廖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174000元。一审判决后,廖某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1510811280000责编:秦璐敏大洋网-广州日报151081128000011["9CaKrnK5hRo","9CaKrnK59Rq","9CaKrnK4b27"]{"email":"qinlumin@huanqiu.com","name":"秦璐敏"}
广东韶关一位年过八旬的残疾老人,在子女为其聘请了一名年仅四旬的保姆前来照顾他后,相识仅4天便“闪婚”。婚后,丈夫26万余元积蓄被妻子转走后,双方一度“炽热”的感情迅速降温。老人被妻子送到疗养院后,妻子对其不闻不问。老人一怒之下,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毕生积蓄。记者11月15日从韶关中院获悉,该起财产纠纷案已依法审结,韶关中院判处被告廖某返原告李某17万余元。老人展示存折后,她主动要求结婚八旬老人李某曾是某矿务局的工人。1960年8月,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他头部重度创伤和右下肢残疾,脑智力严重损伤,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由于李某没有自理能力,2015年12月17日,2个女儿为了照顾父亲,遂聘请了当时只有40多岁的女子廖某为保姆到家中照顾老人。廖某到李某家中第二天,便得知李某丧偶,独自一人生活,三个子女又不在身边,同时询问了原告的个人经济情况。由于李某有一只眼睛已完全失明,看东西看不清,他便将自己的存折全部拿给保姆看。这时,廖某竟然主动提出,要与李某结婚。 李某认为,廖某是湖南老乡,言语相通,于是在没有告知子女的情况下,双方竟然在相识仅4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晚上,廖某和丈夫商量说,你的眼睛看不清,思维也有障碍,为预防其子女将其存款取走,便动员丈夫将存款全部转到自己的名下,由自己掌管家里的经济。李某没有过多考虑,于2015年12月22、23日,连续两天在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两个女儿发现廖某将父亲的银行存款转存于自己账户。当天,两个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与廖某是合法夫妻,属于民事范畴,不予受理。之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按照老人的意图,除支取了部分现金给廖某外,便将老人的其余存款全部转到廖某的账户。获得老人的全部积蓄后,廖某未经丈夫的同意,为自己购买了养老保险合计约16万元,并另外从李某处拿走了现金3万余元。老人向子女反映了上述情况后,两个女儿于是愤怒地向继母追问父亲的财产去向。廖某于是在2015年12月30日写下两份承诺,内容分别是:“我本人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自愿拿了15万给我买了养老保险,还剩6万元,我保证以后照看李某的生活起居,不把家里的经济,不给外家,不再提离婚,假如不遵守,将李某的钱转回他本人。”“本人廖某,跟李某结婚以后,财产都在我名下,以后李某生老病死都是本人负责到底。”“老少配”结婚仅3月便分居廖某控制了李某的财产后,渐渐对老人表现十分冷漠,并经常借故刁难老人。双方不得不于2016年3月8日开始分居,她开始对丈夫的生活不闻不问。2016年3月25日,廖某将丈夫送到韶关市武江区某疗养院后,就离开他,对他不理不管。老人的女儿要求廖某履行做妻子的责任,但她连电话都不听,短信也不回。老人认为,廖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同时也违背了她早前的承诺,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获准。老人同时认为,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存的款项、提取的现金、购买个人保险的资金均属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廖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前,李某从来没有提起过以前的存款属于婚前财产,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使用。是李某自愿将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不是自己私自转走。她只是购买了养老保险,并没有用作其他用途,原告为被告投保是做丈夫对妻子的关心和责任。她又表示,之前自己书写的承诺是在李某家人的逼迫、恐吓下所写,她为了摆脱李某家人的恐吓,已将老人的存折给其子女,故老人的存款,自己并没有全部拿走。她还说,自己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由老人的女儿造成的。她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同意离婚。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庭:仅扣减家庭正常开支,余款返还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将婚前存款交给被告系其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愿处分,不存在受胁迫或精神状态不清醒的情况。二人系夫妻关系,李某可以预见到廖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廖某,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会产生财物消耗,则李某的该行为应视为其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更符合常理。本案中,李某将财物交与廖某应是以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为前提,结合被告书写的两份《承诺》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资料,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扣除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合理开支后,予以返还给原告。由于双方从2016年3月8日就开始分居,期间仅有两个多月在一起生活,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共同购置大宗的物品。且被告廖某购买的保险,并没有证据证实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故该保险费用不应在共同开支中扣除,法院只扣减李某认可的在此期间的家庭正常开支1万元。另外,因李某已在2016年3月8日后拿回了定期存折,且也自认该存折中还有8万元,故法院认定该8万元也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廖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174000元。一审判决后,廖某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